小李从北京某科技公司离职后不久,在其新浪博客中以该公司老总王某为对象,以我国东北地区哭丧时所用送七关形式发表了一篇博文。王某认为自己名誉受损遂将小李诉至法院,要求小李删除博文并在新浪网等媒体公开赔礼道歉,同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了此案,法院判决小李向王某书面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00元。
2011年年初,小李从北京某科技公司离职,劳资双方打起了劳动争议官司,劳资纠纷诉讼期间,小李参加录制了某卫视的职场真人秀节目,并在新浪开通了实名注册的个人博客,几个月内其博客访问量达到3万余人次。
2011年5月小李发表博客文章,列明了王某的工作单位与真实姓名。王某认为该博文将自己作为哭灵对象,并使用王某一路平安到西天、王某归天去呀等大量侮辱性词眼,严重侵害自己的名誉利益。博文同时被多家网站转载,小李还以电子邮件方式将博文群发给公司同事,扩大了博文的浏览受众,使王某承受了巨大的精神痛苦。
小李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法院依法缺席审理此案。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小李在其对外公开的个人网络空间,将王某作为送七关对象撰写的博文中多处出现谈论生者死亡的文字表述,而依我国文化传统、道德观念和民间习俗,忌讳谈论生者的死亡,称生者死亡不但会引起其周围亲朋同事的不安,也会使生者因此产生焦虑、烦恼等精神压力和精神痛苦。最后,法院认定小李发表博文的行为侵犯了王某的名誉权,因博文至庭审时已被删除,故判决小李向王某书面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00元。
法官提示:
网络言论应有度,超越限度的肆意言论将可能面临法律的制裁,发言者除承担民事侵权赔偿责任外,如果构成刑法认定犯罪标准的还将接受刑事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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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微博是否构成侵犯名誉权河北在线咨询 2022-08-17当然诽谤行为不一定要指名道姓,只要从诽谤的内容上知道被害人是谁,就可以构成诽谤罪。如果行为人散布的事实没有特定的对象,不可能贬损某人的人格、名誉,就不能以诽谤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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