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不爽博客发文"哭丧"老东家判名誉权侵权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4-24 00:50:14 340 人看过

小李从北京某科技公司离职后不久,在其新浪博客中以该公司老总王某为对象,以我国东北地区哭丧时所用送七关形式发表了一篇博文。王某认为自己名誉受损遂将小李诉至法院,要求小李删除博文并在新浪网等媒体公开赔礼道歉,同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了此案,法院判决小李向王某书面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00元。

2011年年初,小李从北京某科技公司离职,劳资双方打起了劳动争议官司,劳资纠纷诉讼期间,小李参加录制了某卫视的职场真人秀节目,并在新浪开通了实名注册的个人博客,几个月内其博客访问量达到3万余人次。

2011年5月小李发表博客文章,列明了王某的工作单位与真实姓名。王某认为该博文将自己作为哭灵对象,并使用王某一路平安到西天、王某归天去呀等大量侮辱性词眼,严重侵害自己的名誉利益。博文同时被多家网站转载,小李还以电子邮件方式将博文群发给公司同事,扩大了博文的浏览受众,使王某承受了巨大的精神痛苦。

小李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法院依法缺席审理此案。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小李在其对外公开的个人网络空间,将王某作为送七关对象撰写的博文中多处出现谈论生者死亡的文字表述,而依我国文化传统、道德观念和民间习俗,忌讳谈论生者的死亡,称生者死亡不但会引起其周围亲朋同事的不安,也会使生者因此产生焦虑、烦恼等精神压力和精神痛苦。最后,法院认定小李发表博文的行为侵犯了王某的名誉权,因博文至庭审时已被删除,故判决小李向王某书面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00元。

法官提示:

网络言论应有度,超越限度的肆意言论将可能面临法律的制裁,发言者除承担民事侵权赔偿责任外,如果构成刑法认定犯罪标准的还将接受刑事惩罚。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2月05日 08:39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名誉权相关文章
  • 转发微博、微信侵犯名誉权吗
    一般不会,但如果涉及主观违法内容的转发和传播,则可以造成侵犯名誉权,转发微博、微信侵犯名誉权的法律责任是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可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进行,内容须事先经人民法院审查。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范围,一般应与侵权所造成的不良影响的范围相当。同时,公民、法人因名誉权受到侵害要求赔偿的,侵权人应该赔偿侵权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公民一并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要求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给与受害人造成精神损害的后果等情况酌定。一、民事诉讼程序是指什么?1、起诉2、立案审查符合立案条件,通知当事人7日内交诉讼费,交费后予以立案;不符合立案条件,裁定不予受理。如果对裁定驳回起诉不服,10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受理后,法院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15日内进行答辩,通知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可根据当
    2023-02-21
    478人看过
  • 员工博客惹名誉权官司
    被辞员工博客上评论前公司上司被指侵权成被告员工博客惹名誉权官司日常生活写进文章评论前公司上司李*蒙(化名)将自己的经历编成小说发表在自己的博客上。8月29日,李*蒙原所在公司**暖倍儿科技有限公司和两名在文中被提到的经理告上西城法院,以李*蒙博客的文章侵犯名誉权为由,向他索赔7万元。李*蒙曾在该公司办公室工作,后被调到库房,在公司裁员时被辞退。这段经历被他写入小说,贴到博客上。文中称公司总经理“松是一个干不了大事的人,因为他总爱计较一些小事儿。他不适合做领导……”称公司物流经理“**貌奇丑……他的米老鼠面相给人一种非常不好的感觉”。文中还称潘*迹是因为前物流经理与松发生口角,潘借题发挥,由此得到重任。对于李*蒙在博客中的这些文章,**儿公司和两名经理称,该文捏造事实,凭主观想象对公司和两名经理发表不负责任的言论,造成公司管理混乱、违法经营、经营不景气的假相,损害了公司和两名经理的名誉权。李
    2023-06-01
    119人看过
  • 关于首例博客告博客侵犯名誉权案的几点法律分析
    一、以博客、QQ,网络游戏中的虚拟网络主体是否就是民法中所指称的“他人”呢?据报道称,秦尘和沈阳从未见过面,甚至连电话都没有通过,只是在网上发表各自观点,在QQ、MSN上交谈过。从这一点上可以看出,双方对对方可以说是一点都不了解,因此,双方均不可能对各自所处的社会环境施以影响。以博客、QQ,网络游戏中的虚拟网络主体是否就是民法中所指称的“他人”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第七条关于侵害名誉权责任应如何认定中明确指出: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侮辱或者诽谤他人,损害他人名誉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在这里,大家可以看出,这里所指的“他人”,应当是指民法上所指称的人,即民事主体,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的社会个
    2023-06-01
    443人看过
  • QQ签名称原公司“欠薪”老东家起诉侵犯名誉权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有关法律,侵害法人名誉权的行为指以书面、口头等形式诋毁、诽谤法人名誉,给法人造成损害,而梁小姐QQ签名写的郎某文化与原告名称并非完全相符,原告也没有举证证明该QQ签名广泛传播,亦没有证据证明被告通过其他途径侵害其名誉权。曾在广州一家公司任职的梁小姐因不满公司拖欠工资,在QQ签名中对老东家进行声讨。老东家认为梁小姐此举侵犯了公司的名誉权,一纸诉状将梁小姐告上法庭,要求她按照每天100元的价格对一年零9个月来的侵权行为进行赔偿。广州市民梁小姐曾在广州朗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朗某公司)任职,离开公司后,她和老东家因薪资纠纷打了一年半的官司后,梁小姐赢了官司,本以为可以拿到欠薪了,不料朗某公司一边向广东省高院申请再审欠薪案,一边以诽谤和名誉侵权为由,向广州市海珠区法院起诉了梁小姐。原来,梁小姐离职后将自己QQ号的签名改成了郎某文化恶意拖欠员工薪水和社保公积金!4年公司没能
    2023-06-08
    122人看过
  • 跳水教练博客引用的哥博文被判侵权
    导言:自己写的博客内容(即博文)被别人在博客中引用,也未标明出处,内蒙古的哥李强认为对方侵权了。于是他将清华大学跳水队总教练于芬告上法庭。近日法院作出判决:于芬侵权。昨天,本报新闻律师团成员陈艇律师提醒,博文也有著作权,网友在转载时,最好注明出处,尽量避免侵权。引用他人博文被判侵权有媒体报道称,去年6月17日,李强写了一篇文章,发表在自己的博客上。李强随后发现,于芬在同年8月2日发表的一篇博文中,整段引用了他的博文内容,且未注明作者和出处。李强认为于芬事先未经其同意,也没支付报酬,这种行为属于侵权,便将其告上法庭。他要求于芬在其文章中注明出处,公开道歉,并赔偿7000余元。于芬则认为引用内容仅占文章的10%,是合理使用,且李强不能证明自己是该博客的所有人。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李强确是博主,于芬引用的是其博文的核心内容,是不合理使用,构成侵权。遂判决于芬停止使用,在网站上刊登致歉声明
    2023-06-08
    497人看过
  • 微博截图侵犯名誉权吗?
    一、微博截图侵犯名誉权吗?如果在微博上截图,但没有盈利的目的,那么是不会算侵犯名誉权的。诽谤罪(刑法第246条),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与侮辱罪相同,是他人的人格尊严、名誉权。犯罪侵犯的对象是自然人。客观方面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捏造并散布某种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1)须有捏造某种事实的行为,即诽谤他人的内容完全是虚构的。如果散布的不是凭空捏造的,而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即使有损于他人的人格、名誉,也不构成本罪。(2)须有散布捏造事实的行为。所谓散布,就是在社会公开的扩散。散布的方式基本上有两种:一种是言语散布;另一种是文字,即用大字报、小字报、图画、报刊、图书、书信等方法散布。所谓“足以贬损”,是指捏造并散布的虚假事实,完全可能贬损他人的人格、名誉,或者事实上已经给被害人的人格
    2023-04-27
    204人看过
  • 搜狐涉嫌侵权转载女老板博客文章
    中国法院网讯近日,39岁的上海极索信息服务公司女副总裁秦涛,以搜狐网未经许可转载其博客文章为由,将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该案为海淀法院受理的首例博客文章转载纠纷案。原告秦涛诉称,原告在新浪网、博客网均开办了个人博客专栏。2005年8月9日,原告在博客网发表了《百度疯了,麦莎来了,阿里巴巴卖了的六种感觉》一文,被告未经许可也未支付任何报酬,于2005年8月9日在搜狐网上转载了此文,并未注明出处。2006年2月21日,原告在新浪网、博客网个人博客专栏发表的《数博客风流人物还看女人》(后题目更加为《世界女人为王》)一文,被告未经许可再次于2006年2月23日在搜狐网《博客,女人,谁成就了谁》专栏中转载该文。原告认为,被告未经许可转刊原告的博客文章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故诉至法院,提出上述诉讼请求。目前,此案正在审理
    2023-06-08
    287人看过
  • 起诉名誉权侵权范文怎么写?
    一、起诉名誉权侵权范文怎么写?民事起诉状原告雷某,女,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所地XXXXXXXXXXXXXXXX,电话XXXXXXXXX。被告陈某,女,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所地XXXXXXXXXXXXXXXX,电话XXXXXXXXX。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澄清事实,消除其言行造成的恶劣影响;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及其他合理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与宋某某(被告前夫)20XX年XX月8日在XX网站认识,交往2个月后确定恋爱关系才得知宋某某离异9个月且有育有一女由被告代管。20XX年3月原告同宋某某恋爱关系的逐渐稳定,被告更加变本加厉的发短信辱骂污蔑、恐吓原告人。20XX年10月随着原告同宋某某婚期的临近,被告以各种身份或通过他人,打电话到原告公司进行私人信息的了解,以应聘者的身份套取公司地址及查询原告私
    2023-05-31
    273人看过
  • 首例博客名誉权案开庭骂人博客当庭道歉
    尽管在法庭上道歉,但张明仍认为沈阳嘴里也不干净。李婧/摄要我赔钱,我真没有。不过我脚上这双鞋你可以拿去。昨天,在海淀区法院的被告席上,被指利用博客谩骂他人的张明依然用他富有刺激性的言论为自己辩护。作为全国首例博客告博客案,声言受到伤害的专栏作者沈阳却因故缺席,昨天原本应该出现的唇枪舌剑却成了张明的单口相声。张明表示,他已经在扬州以相同案由起诉了原告沈阳。看来,这场博客案将以连续剧方式在各地上演。原告提交137页证明,声称自己老挨骂为证明张明在博客骂了自己,原告方提交了长达137页公证书,这份证据包括张明在网络上以秦尘为网名对沈阳进行人身攻击的文章。在这些文章中,沈阳被张明指为博客痴呆症、兽医等。面对指控,张明在法庭上抖出,这场口水仗的开端是沈阳的挑衅。我与沈阳系网上聊天认识,因为他对我进行攻击,我立即将其从我的聊天好友中删除。后经我查实,沈阳对互联网从业人员进行了许多攻击,我一时义愤,写出
    2023-06-08
    134人看过
  • 发微博侵犯名誉权处理方式是什么
    微博是现代人喜欢的社交平台之一,很多人每天都会上上微博,浏览一下新鲜的新闻资讯等等。侵犯名誉权案件的处理方式通常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赔偿损失。虽然网民有在自己的个人微博上撰写文章、发表评论的自由,但这种自由权并不是不受任何法律限制,微博上的言论自由同样应建立在遵守法律的基础之上,必须以不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为前提。譬如在微博公开发表对某人人身攻击和侮辱的言词,并直接将某人的姓名、住址等信息暴露于公共网络并宣扬其臆想的事实,造成贬损某人名义的社会评价等行为可构成侵犯名誉权。二、名誉权被侵犯如何认定?1、行为人客观上存在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并为第三人知悉。侵权人实施了侮辱、诽谤等行为。2、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从法理上讲,对于公众人物提起的名誉侵权之诉,在主观过错方面的考察,应当以行为人是否具有实际恶意为标准,没有实际恶意的行为,即使确实损害了公众人物的名誉,也不应认定为侵权。这种过错
    2023-06-25
    403人看过
  • 微博转发侵犯名誉吗
    精神损害赔偿
    一、微博转发侵犯名誉吗一般不会,但如果涉及主观违法内容的转发和传播,则可以造成侵犯名誉权,转发微博、微信侵犯名誉权的法律责任是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可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进行,内容须事先经人民法院审查。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范围,一般应与侵权所造成的不良影响的范围相当。同时,公民、法人因名誉权受到侵害要求赔偿的,侵权人应该赔偿侵权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公民一并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要求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给与受害人造成精神损害的后果等情况酌定。二、名誉权被侵犯如何认定1、行为人客观上存在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并为第三人知悉。侵权人实施了侮辱、诽谤等行为。2、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从法理上讲,对于公众人物提起的名誉侵权之诉,在主观过错方面的考察,应当以行为人是否具有实际恶意为标准,没有实际恶意的行为,即使确实损害了公
    2023-05-03
    190人看过
  • 全国首例博客文章著作权案宣判引用博文不署名有说法
    指著名跳水教练于芬博文剽窃自己文章内容,内蒙古的出租车司机李强把于芬告上法庭。昨天(12日),海淀法院认定于芬侵权,判决其赔偿李强1800元。据悉,该案是国内首起形成判例的博客文章著作权纠纷案。李强称,他在搜狐博客发表了《西方理念是科学,东方思想是宗教》一文,而于芬多次访问其博客,并对该文进行过评论。后李强发现,于芬博文《如何突破难度与稳定的瓶颈,继续领跑世界跳坛》,使用了自己的那篇博文整段内容,且未以任何形式注明引文的作者和出处。李强认为,于芬侵犯了其著作权,要求法院判令于芬赔偿7000余元。于芬认为,李强和她的文章只是发表在博客上,因此引用内容属于合理使用,不构成侵权。法院审理认为,博客是一种新兴的网络传播形式,但博文同样受到著作权法保护和规制,因此于芬构成侵权。法院判令于芬停止使用李强文章内容,在网站上刊登致歉声明,并酌情判定赔偿李强损失1800元。(北京日报通讯员闫肃刁云芸)
    2023-06-05
    248人看过
  • 网上悬赏“通辑”房客房东被诉侵犯名誉权
    与房客因房租等问题发生纠纷,房东在网上发帖子,以悬赏的方式向网友征集线索。近日,家住北京天通苑的王女士被房客赵小姐以侵犯名誉权为由起诉到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07年十一后,王女士和赵小姐在网上取得联系,签订了租房合同。合同约定,由赵小姐承租王女士位于天通苑的一套楼房。2008年5月,赵小姐搬离时,双方因房租问题产生纠纷。6月10日,网上出现一篇《誓与天通苑骗子斗争到底》的文章,文中以王女士的口气讲述了双方因房租产生纠纷的过程,并悬赏一千元寻找赵小姐的线索。文中还出现了赵小姐的真名和手机号。随后赵小姐在网上发帖进行回击。赵小姐认为,双方因房租产生误会,王女士不应当以这种方式解决问题。王女士的行为给自己的工作和名誉带来了极大的影响。赵小姐要求王女士赔偿自己的经济损失一万元,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昌平法院将择日审理此案。
    2023-06-07
    222人看过
  • 陈述客观事实会名誉侵权吗
    陈述客观事实会名誉侵权。1、行为人客观上存在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并为第三人知悉。侵权人实施了侮辱、诽谤等行为。所谓侮辱是指以语言或行为公然损害他人人格,毁坏他人名誉的行为。侮辱既可以以口头方式进行,也可以以行为方式进行。其表现形式是将现有的缺陷或其他有损于人的社会评价的事实扩散、传播出去,以诋毁他人的名誉,让其蒙受耻辱,可以称之为“以事生非”。比如,说某人“是个小偷”,或“是个傻子”等。所谓诽谤,是指捏造和散布某些虚假事实、破坏他人名誉的行为。诽谤的方式有口头和文字等两种方式。其内容包括捏造和散布一切有损于他人名誉的虚假事实,如诬蔑他人犯罪、品行不端、素质能力不高、企业形象不佳等。其特征可以称之为无中生有,“无事生非”。只有在行为人所实施的侮辱(体现为以不当的言词评价、贬低和毁损相对人的人格,不涉及“事实”的真实性问题)、诽谤(体现为披露、散布虚假事实)、披露其隐私权(体现为披露、散布法律
    2023-04-17
    209人看过
换一批
#人格权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名誉权
    词条

    名誉权是指特定的民事主体享有的要求社会对其给予公正的社会评价和排除他人以任何方式损害其获得的公正社会评价的权利。 名誉权的主体是特定的;名誉权的客体是名誉,而不包括名誉感。名誉感是特定公民对自身各种属性的自我评价;名誉权是以名誉的维护和安全... 更多>

    #名誉权
    相关咨询
    • 转发文章构成侵犯名誉权吗?名誉权是什么意思呢?
      北京在线咨询 2022-08-09
      名誉权 名誉,是指人们对于公民或法人的品德、才干、声望、信誉和形象等各方面的综合评价。名誉权是人格权的一种。这些被维护的名誉是指具有人格尊严的名声,是人格的重要内容,受法律的保护。所谓名誉权,是人们依法享有的对自己所获得的客观社会评价、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 任何个人、媒体,不得发布捏造虚假信息、刊登诽谤新闻,否则构成名誉权。如果是真实事件发布,则不构成名誉权。
    • 被人给侵犯了名誉权了,微博个人名誉权侵权了如何办呢
      湖北在线咨询 2022-07-29
      在信息网络高速发展的时候,侵害名誉权的案件越来越多,那么当公民的名誉权被侵害后,可以要求侵害人立即停止侵害,并且澄清事实,说明自己侵害他人名誉的事实,还被侵害人一个清白,另外,还需要向被侵害人道歉,如果给被侵害人造成了精神伤害的,还可以要求被侵害人赔偿精神损失费,侵害人拒绝赔偿,拒绝赔礼道歉的,被侵害人可以到法院去起诉,要求侵害人承担起自己的责任,如果侵害人还给被侵害人造成了严重的后果的,触犯到了
    • 关于转发微博是否构成侵犯名誉权
      河北在线咨询 2022-08-17
      当然诽谤行为不一定要指名道姓,只要从诽谤的内容上知道被害人是谁,就可以构成诽谤罪。如果行为人散布的事实没有特定的对象,不可能贬损某人的人格、名誉,就不能以诽谤罪论处。
    • 买到了侵害别人名誉权的东西算不算侵害别人名誉权
      重庆在线咨询 2022-10-23
      最好说的具体一点。如果是书的话,应当不构成侵害别人的名誉权。
    • 发微博侵犯名誉权处理方式是什么?
      江苏在线咨询 2023-06-16
      发微博侵犯名誉权,对他人名誉造成伤害,一般处理方式是要求侵犯人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承担精神损失。微博是很多人喜欢用的网络平台,即使是在网上发表意见和言论,也不能对他人名誉侮辱诽谤,构成侵权的,要承担错误行为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