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5年2月10日,甲公司因经营需要向乙(系自然人)借款人民币100万元整,约定借款年利率为22%,由丙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借款到期日2016年2月9日。甲乙丙三方签订了《借款保证合同》,并且共同向公证机构对该《借款保证合同》申请公证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
借款到期后,甲公司无力偿还乙方的贷款,丙公司亦没有履行担保义务。因乙与丁公司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并且该《借款保证合同》没有约定债权不可转让,于是乙将上述债权转让给丁公司,并书面通知到了甲公司和丙公司,乙与丁公司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
丁公司持《债权转让协议》多次向甲公司和丙公司催要借款及相应利息无果后持相关证据材料向公证机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申请被执行人是甲公司和丙公司。
法院结案
公证机构依据相关程序对借款人和保证人的履约情况进行了核实,经核实债务人和保证人确实没有履行还款还息义务,公证机构依程序出具了执行证书。法院依据执行证书对该债务人和保证人予以执行。
答疑解惑
1、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是否具有可转性?
转让的债权必须具有可转让性是债权转让的必须要件。一般债权是具有可转让性的,但根据债的有关原理及《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某些合同因其性质是不可让渡的,或因为合同的性质以及当事人的约定等原因,其债权不具有可转性。按照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对债权转让的禁止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也可以在合同订立之后另行约定,但必须在债权尚未转让之前作出,否则转让无效。
对于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约定债权不可转让的公证债权文书,如果不违背相关法律法规及合同内容的性质,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依据相关程序是可以转让的。
2、债权转让的具体生效时间是什么时间?
债权转让一般需要订立书面的债权转让协议,但前提是债权人需要合理履行债权转让的通知义务,债务人在接到债权转让的通知后并知悉了解转让的内容,此时,转让协议即生效。所以,不能依据债权转让协议的签订时间为债权转让生效的时间,而应以债权人尽到合理恰当的通知义务并且债务人知悉转让债权和转让内容为要件。
3、如果债务人不同意债权人转让债权是否影响债权转让的效力?
债权转让的效力是依据债权本身是否具有可转让性和债权人是否尽到通知债务人的义务等相关内容为标准,而不依据债务人是否同意债权人转让为依据。只要被转让的债权不违背相关法律法规,债权转让过程符合相关程序,被转让的债权内容没有改变原合同内容,没有增加债务人的义务,其债权转让就应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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