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皖食药监办[2007]100号
各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近年来,全省各级食品药品监管机构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开展效能建设的各项工作部署,以科学的监管理念履行了药品市场监管和以人为本服务公众职能,相继开展了多种形式的维护消费者权益活动,收到了明显成效。为更好地维护人民群众安全用药的合法权益,广泛调动群众依法参与打击制售假劣药品违法犯罪行为的积极性,努力提升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监管效能,加大稽查力度,提高公信力,省局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对消费者购买到假劣药品实行先行退付购药款做法。现将省局制定的《关于对消费者购买到假劣药品实行先行退付购药款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各地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与省局稽查处联系。
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七年五月十七日
关于对消费者购买到假劣药品实行先行退付购药款暂行办法
第一条消费者凡在我省境内具有合法资质的药品零售企业、医疗机构购买了符合本暂行办法范围的假劣药品(拆封或整瓶、盒销售),一个月内携带所购药品票据、病历原件及其复印件、药品包装、标签和说明书,向购药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投诉,经查实后,由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按本办法向消费者先行退付购药款。
第二条先行退付购买假劣药品范围
消费者购买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假劣药品予以先行退付:
1.国家、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质量公告》公布的假劣药品;
2.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撤消批准文号的药品;
3.假冒其他药品生产企业名称或批准文号的药品;
4.无批准文号、无生产批号、无有效期限或超过有效期的药品;
5.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药品;
6.已经各级药品检验机构鉴定为同品种、同批号的假劣药品。
第三条先行退付条件
消费者投诉购买到假劣药品并要求先行退付的,应符合下列条件:
1.在具有《药品经营许可证》的零售药店购买药品的,提供其所购买药品的销售发票原件,发票中应写明药品名称、生产企业、规格、生产批号、数量、金额、售出时间并盖有其零售药店印章;
2.在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购买药品的,提供其医疗机构的病历或处方笺,并加盖执业医师的印章或签名,病历和处方笺中必须写明药品名称、数量、规格等,同时提供医疗机构的收据或发票;
3.提供无污染的药品及包装、标签和说明书;
4.提供销售药品的零售企业、医疗机构名称及详细地址;
5.消费者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投诉,应提供其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退付购药款范围:
1.不属本暂行办法处理范围的其他药品违法行为;
2.消费者提供的证明材料无法对药品来源进行认定的;
3.消费者提供的药品受到人为污染,无法对药品进行检验鉴定的;
4.消费者不能凭有效证件要求领取退付款的;
第五条先行退付程序
1.稽查部门受理消费者提供符合本暂行办法规定的证明材料;
2.对消费者提供的药品应及时组织执法人员对相关的药品零售企业、医疗机构进行核实;
3.依法对药品进行性质认定;
4.填写举报投诉先行退付登记表;
5.稽查处(科、股)负责人审查;
6.局分管领导审核;
7.局长审批;
8.消费者持本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领取先行退付款。
第六条消费者按本办法获得先行退付后,不影响通过其他途径继续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七条受理投诉举报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经鉴定确认药品零售企业、医疗机构销售假劣药品应立案调查,对单位、个人应追根溯源。
第八条消费者举报投诉符合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奖励举报假劣药品有功人员暂行规定》的,按规定办理。
第九条各级食品药品监管机构应通过各种途径公布其办公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以方便群众举报投诉。
第十条本暂行办法由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消费者应当是公民为生活目的而进行的消费,如果消费的目的是用于生产,则不属于消费者范畴。 国家对消费者给予了特别的保护,体现在法律规范上,即国家通过立法形式,站在消费者的立场上,对经营者的活动进行一定的限制与约束,偏重其义务规范,对消费者偏重... 更多>
-
-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有权对饭店大门贴封条吗北京在线咨询 2022-02-09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有权对饭店大门贴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七条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各自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对生产经营的食品进行抽样检验;(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法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
赠品过期投诉食品药品监督局几天受理湖南在线咨询 2022-09-24销售过期药品如何处罚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执行:第四十九条禁止生产、销售劣药。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为劣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劣药论处:(一)未标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的;(二)不注明或者更改生产批号的;(三)超过有效期的;(四)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未经批准的;(五)擅自添加着色剂、防腐剂、香料、矫味剂及辅料的;(六)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第六十八条药
-
-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复议办法有哪些?新疆在线咨询 2022-07-25(一)申请人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符合《行政复议法》第二章关于行政复议范围的规定; (三)属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的职责范围; (四)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五)有明确的请求事项和理由; (六)申请人不服的具体行政行为已经客观存在; (七)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作为的,应当有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申请的事实; (八)未超过法定申请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