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相同点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1 18:56:32 490 人看过

善意取得:善意取得又称为即时取得,无权处分人在不;善意取得应该符合的条件:

一:出让人无权处分;

二: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三:以;四: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此外,定限物权是在他人所有的物上设定的物权,因此;定限物权包括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担保物权和用益物权的异同:;首先,担保物权是债权人以确保债务的清偿为目的,;而与

善意取得:善意取得又称为即时取得,无权处分人在不法将其受托占有的他人的财物(动产或者不动产)转让给第三人的,如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时系出于善意,则受让人取得该物的所有权,原权利人丧失所有权。

善意取得应该符合的条件:

一:出让人无权处分;

二: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三: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四: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定限物权:定限物权又称限制物权,它是在所有权的基础上产生的,权利人基于与所有权人的合意或者法律规定而取得了对物进行直接控制的某些权能。它只能在一定的方位内对标的物进行支配。

此外,定限物权是在他人所有的物上设定的物权,因此也成为他物权。

定限物权包括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这是依据权利人对标的物所支配的内容为标准对定限物权所进行的区分。

担保物权和用益物权的异同:

首先,担保物权是债权人以确保债务的清偿为目的,

而与债务人或第三人所有的物或权利上设定的定限物权。用益物权是指以标的物的使用和收益为目的而设立的定限物权

1、支配方式不同。用益物权以追求物的适用价值为内容,担保物权的标的物必须具有交换价值。

2、用益物权具有独立性,担保物权则具有从属性。一般地,用益物权根据法律的规定或与财产所有人的约定独立存在,不以用益物权人对财产所有人享有其他财产权利为前提,因此,用益物权都是主权利。而担保物权系以担保债务履行为目的,其存在则以担保物权人对担保物的所有人或其他关系人享有债权为前提,它因债权的产生而产生,因债权的消灭而消灭,因此,担保物权是从物权。

3、用益物权往往有明确的存续期间。在物权关系解除后,权利归于消灭,而在权利的存续期间,权利人可以依法或依合同规定行使权力。担保物权以债权的存在为前提,在担保物权实现之时,该权利亦归于消灭。

4、用益物权的行使,必须以占有标的物为前提,而

担保物权的行使,除留置权、质押权外,均不以直接占有标的物为前提。

5、就目的实现之时间而言,担保物权须于接受担保债权届期未受清偿时,始得实行,其目的实现的时间系于将来。而用益物权一旦设定,即能实现用益的目的,故其目的的实现时间系于现在。

6、担保物权具有物上代位性,而用益物权则不具有这一性质。担保物权的标的物灭失,如不能归责于担保物权人,担保物权人可以请求担保人以其他物替补。而用益物权的标的物灭失,用益物权人不得请求所有人以其他物替代。共有:共有,是指某项财产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权利主体共有享有所有权,包括公民之间的共有、法人之间的共有以及公民和法人之间的共有。

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两者的不同点

①财产份额上:按份共有的共有人从共有关系一开始就有确定的共有份额。而共同共有的共有人只有在共有关系消灭后才协商确定各自的财产份额;

②对外债务上:按份共有的共有人对偿还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有权向其他共有人追偿;共同共有中,共有人之一对外要求共有债权之履行所获得的财产,作为共有财产;共有人之一清偿共同债务后也不存在向其他共有人追偿的问题。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业主对建筑物的与其他部分区别开来的某一特定部分所享有的所有权。所有人的所有权不及于建筑物的全部,只能及于其所有的部分。该所有权的客体和使用上均具有独立性。

整体性、多样性、统一性、主导性、

抵押权

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如某人向银行申请贷款,并以自己的住房作抵押,这时银行即为抵押权人。

相邻权和地役权的不同:

1、两者性质不同:相邻权从本质上看并不是一种独立的权利,它只是两个不动产之间的关系而已,所以我们称之为相邻关系更为准确;而地役权本质上是

基于当事人自由约定而产生的一种特殊的用益物权。

2、两者对登记的要求不同:地役权一般需要登记,否则不得对抗第三人;而相邻关系的成立是基于法律直接规定无需特别登记就能成立。两者的取得方式不同:相邻权的取得只能由法律直接规定,而地役权的取得则主要是依据法律行为,一般是基于当事人的合同约定取得,而且必须到不动产登记机关进行登记才能合法生效。除此之外地役权还可因遗嘱、继承或时效等原因取得。

3、两者对权利的要求程度不同:地役权对所有权的限制比相邻权要大。相邻权作为法定权利,所反映的是不动产毗邻关系中最基本的生活、生产、安全要求。地役权作为约定权利,反映对自己土地提供约定的便利要求,自然在对他人土地利用权能上比相邻权有较大扩展。

4、两者在存在条件方面也不相同:相邻权的存在条件是权利主体的不动产必须相互毗邻,相邻权反映的相邻关系既适用于土地相邻,也适用于房屋等建筑物相邻,但一般认为在相邻的两块权属不同的土地上才会发生相邻关系;而地役权只发生在土地所有人或使用人之间,所反映的相邻关系只适用于土地相邻关系,但不受土地是否毗邻的限制。相邻权必须以相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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