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的注意事项如下:
1、登记的集体土地使用权人必须是具有所有权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
2、集体土地的宗地划分需要符合《土地登记办法》关于宗地的定义;
3、弄清楚集体土地宗地范围内是否有国有土地;
4、本集体土地宗地范围内是否有其他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
5、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有关内容的填写要与土地登记簿(卡)相一致;
6、要把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发至所有权人。
一、小产权房一般有哪些形式
小产权房一般有四种形式:
1、开发商或单位直接在农村购买的农村集体土地上开发的房屋;
2、农村或村自行在其所属区域的农村集体土地上开发建设的房屋;
3、农村或村一方出土地,开发商出资联合开发建的房屋;
4、二层小楼加塑料大棚,一百到三百平米不等,生态别墅和科技园的房屋。
现行法律法规不允许在集体土地上开发房地产。集体土地上建造的房屋不得出售给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成员。目前,一些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中在村集体土地上建设农民住宅建筑,安置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在安置过程中,擅自扩大销售对象,以较低的价格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成员销售。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购买此类房屋,不能办理产权登记,合法权益难以保护。
二、高速公路征地补偿方式是什么
高速公路征地补偿方式如下:
1、货币补偿金额包括被拆迁集体土地住宅房屋补偿价格和宅基地土地所有权区位补偿价格;
2、产权调换,被拆迁人安置面积核定标准是被拆迁房屋批准建筑面积小于25至30平方米每人的,按人均25至30平方米核定,在25至60平方米每人之间,按批准建筑面积核定,超过60平方米每人的,按人均60平方米核定,2人以下含2人的户,按2人核定,已婚且达到法定育龄夫妇未生育子女的,按3人核定,被拆迁人在同一拆迁范围内有多处集体土地住宅的,应当合并计算建筑面积;
3、农民自建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村镇规划,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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