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海事侵权责任是需要承担赔偿损失或者是恢复原状等相关的侵权责任。交通部发布《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设立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者的市场准入条件,个体船东为寻求市场机会,夹缝中求生存,将船舶委托持有经营资质的企业,以受托企业的名义进行运输。在这一市场准入的外衣下,船东与受托企业签订委托经营合同,该企业为登记所有人或经营人,但仍由船东实际运作,该企业仅收取经营费,无需也无法控制和管理船舶,导致市场准入制度的虚设,滋生“船舶挂靠”的恶性土壤。
此外,我国的船舶登记和运输经营资质审批注重形式审核,并不审查船舶的真实权属关系,且缺乏有效的后续跟踪,宽松的监管为船舶挂靠提供了条件。近年来,沿海船舶的挂靠现象基本消除,
但内河船舶的挂靠行为依然存在,特别是由沿海地区转向内陆省份的趋势比较明显,主要集中在水路运输便利的内河港口城市。
对船舶挂靠形式进行类别分析,根据挂靠经营的程度,分为纯挂靠型和半挂靠型。前者主要是具有水路营运资格的乡镇、村办集体航运企业或个人组建的有限公司,
没有船舶或仅拥有少量船舶,通过帮助个体私营船舶办证、进行服务和安全管理等收取挂靠管理费。
后者主要是国有、集体航运企业和由此改制形成的股份制企业,也有个人组建的有限公司,这些企业拥有一定规模数量的船舶,以经营管理自己的船舶为主,兼带挂靠一些个体船舶,帮助办理有关证书,协助处理问题,收取挂靠费。根据挂靠的目的性,挂靠形式分为经营资质挂靠和安全管理挂靠。
大多数船舶挂靠属于经营资质挂靠。由于国内船舶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要求从事国内水路运输必须具备相应资质,个体运输经营户与一些拥有船舶运输经营资质的运输企业签订内部协议由这些企业以自己的名义为个体运输经营户出具相关证明,申请排册登记,领取船舶营运证。
虽然这些运输企业被登记为船舶所有人或船舶经营人,但实际上并不开展任何经营活动。安全管理挂靠是由于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要求营运船舶必须由建立并运行安全管理体系的公司来管理,个体运输经营户便纷纷与一些符合要求的船舶管理公司签订了委托管理协议,但这些协议仅仅停留在纸上,实际上船舶管理公司并没有真正对这些船舶履行管理责任。
一、船舶挂靠行为的合法性规定是什么?
船舶挂靠是指公民、合伙或法人购买船舶后,出于营运资质、税费缴纳、交易信用等方面的考虑,将船舶所有权登记于有相关水上运输经营资格的企业名下,
向其缴纳管理费,并以该水上运输企业的名义独立经营运输活动的一种经营方式。
挂靠法律关系中,
当事人往往通过签订船舶挂靠管理协议,约定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内容通常为:被挂靠人同意将挂靠人所实际所有的船舶以被挂靠人的名义进行注册登记,
并由被挂靠人办理与经营有关的手续,挂靠人向被挂靠人缴纳管理费;挂靠期间,
被挂靠人不直接参与船舶营运,船舶由挂靠人实际掌管和经营,并由挂靠人自行承担船舶营运过程中的法律责任。
经营挂靠又分为“明靠”和“暗靠”。“明靠”是指船舶登记所有人与实际所有人相同,都是挂靠方。但船舶登记经营人与实际经营人不同,登记经营人是被挂靠方,实际经营人是挂靠方。“暗靠”指船舶登记所有人与实际所有人不同,登记所有人是被挂靠方,实际所有人是挂靠方。简而言之,挂靠的主要特征是低资质或无资质的个人、合伙或法人使用拥有其所需资质的企业的名义从事水上运输行为,并就其所借用的经营资质或安全管理体系向被挂靠企业支付一定的管理费或以其他形式支付一定费用。
-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与船舶优先权的冲突
335人看过
-
海上船舶火灾责任的认定
446人看过
-
船舶管理人的海事赔偿责任限制
348人看过
-
船舶肇事逃逸具体,逃逸船的责任承担是怎样的
133人看过
-
船舶保险的责任范围怎样规定
98人看过
-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所适用的船舶范围
434人看过
船舶是需要进行登记的,根据我国的法律,下列船舶应当进行登记: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住所或者主要营业所的中国公民的船舶。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的主要营业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法人的船舶。但是,在该法人的注册资本中有外... 更多>
-
海事船舶的四种任职资格广东在线咨询 2022-03-16曾在内河船舶、海洋渔业船舶或者军事船舶上任职的人员,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按照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的规定申请相应的适任证书:(一)拟申请证书的等级和职务不高于其在内河船舶、海洋渔业船舶或者军事船舶上相应的证书等级和职务,其中可以申请的职务最高为大副或者大管轮;(二)在内河船舶、海洋渔业船舶或者军事船舶上的水上服务资历能够与本规则规定的海上服务资历相适应,且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三)参加相应的岗位适任
-
与船舶或者运输等相关的海事侵权纠纷陕西在线咨询 2023-06-13在海上或者通海水域发生的与船舶或者运输、生产、作业相关的海事侵权纠纷、海商合同纠纷,以及法律或者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海事纠纷案件由海事法院及其上级人民法院专门管辖。
-
船舶碰撞构成刑事责任怎样量刑辽宁在线咨询 2023-07-16在船舶碰撞案件中,除责任划分外,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往往是财产损害赔偿和人身损害赔偿的焦点,这关系到碰撞双方的切身利益,也是当事人的主要目的。
-
载运地下海巡巡船舶发生交通事故时哪些船舶是船舶的优先权管辖范围陕西在线咨询 2022-05-03下列各项海事请求具有船舶优先权: (一)船长、船员和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编人员根据劳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劳动合同所产生的工资、其他劳动报酬、船员遣返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给付请求; (二)在船舶营运中发生的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 (三)船舶吨税、引航费、港务费和其他港口规费的缴付请求; (四)海难救助的救助款项的给付请求; (五)船舶在营运中因侵权行为产生的财产赔偿请求。 载运2000吨以上的散装货油的
-
海事法院怎样处理船舶碰撞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3-04-02基于多种考虑,首先对“B”轮船东的船舶航行区域及有关国家的法律规定进行了分析。 据调查,“B”轮船东原有十艘船,已卖掉了四艘,余下的船舶仅航行于欧洲地区。而在欧洲国家中,除意大利外,都是1957年布鲁塞尔船舶所有责任限制国际公约的成员国,在接近欧洲的国家中还有土耳其没有承认该公约。这些国家的有关法律和规定的大致情况如下: 根据意大利法律,如果不同国籍的船舶在公海发生碰撞事故,如被告船或其姐妹船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