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个月前,刘女士从胡家园某小区购买了一套住宅,收到房子后她就找了一支装修队,还签订了一份装修合同。在装修过程中,刘女士预先付给装修队队长王师傅5000元装修款,可装修队干了3天,工人们就撤离了施工现场。刘女士见停工后多次联络王师傅,可王师傅连续两天都没有接电话。刘女士认为自己被装修队骗了,于是拨打了报警电话,警方很快找到了王师傅,并将其带回了派出所。
经审讯,警方了解到,原来王师傅停工三天是因为刘女士购买的房子这几天上午停水、修电梯,如果继续干活,装修工作会受影响。由于刘女士和王师傅双方签订装修合同时间为两个月,王师傅计算了一下认为停工两三天并不会影响交房日期,因此才停了工。而停工这两天王师傅忙着谈生意,因此拒接了刘女士的电话才引起了这次误会。警方了解了情况后准许王师傅离开派出所。
但警方抓捕王师傅时正赶上他在谈生意,而王师傅也因此事丢掉了这笔大买卖。王师傅认为自己和公司的名誉、信誉受到严重损害,此事很可能影响到公司今后的发展。于是,王师傅找到律师欲起诉刘女士,要求刘女士道歉外还要赔偿他和公司一定的精神损失费。
律师说法:
金诺律师事务所的冯建魁律师表示,老百姓在遇到问题、纠纷无法解决时拨打报警电话请求警方帮助非常正常,这也是行使公民的权利,揭发犯罪的合理正当行为,并没有构成侵犯他人名誉权。王师傅和刘女士这件事其实是一场误会,如果王师傅能够提前告知刘女士停工的原因,也就不会让刘女士误会自己遇上了骗子。即使警方当时没有把王师傅带走,他的这笔生意也不一定能够谈成,所以王师傅所说的失去了一个正在谈的大生意这个理由有些牵强。因此,就算王师傅到法院起诉,他所说的自己或公司名誉权受损的理由也不能成立,更不能要求刘女士赔偿精神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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