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22 19:23:24 478 人看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的行为,维护劳动关系,保护劳动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组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均应遵守本规定。

法律、法规对建立劳动关系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

第四条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五条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非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出现法定的情况,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第六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

(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

无效劳动合同,从订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劳动合同的无效,依法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

第七条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二)工作内容;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四)劳动报酬;

(五)劳动纪律;

(六)劳动合同变更、终止和解除的条件;

(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八)双方协商约定的其他条款。

市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规定制定统一的劳动合同标准文书格式。

第八条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

劳动合同期限,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确定。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九条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约定终止或者解除的条件。

第十条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试用期限应计算为合同期限。

第十一条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变更、终止和解除

第十二条劳动合同履行期间,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部分变更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第十四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十六条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6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十七条用人单位依据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第十八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医疗期内的;

(三)女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如果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劳动合同,工会有权要求重新处理。劳动者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二十条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第四章劳动合同监察、劳动合同争议的处理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市、区市县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情况实施监察。

第二十二条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处理。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重庆市劳动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自1994年10月1日起施行。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9月09日 04:08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仲裁委员会相关文章
  •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释义第14条
    第十四条【注册地与履行地】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的,有关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和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等事项,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标准,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的,从其约定。[条文注释]本条是关于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时如何适用劳动标准的规定。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工作和业务发展的需要,在注册地以外的地方开展业务,派出所需要的劳动者在该地工作或者直接在当地招用劳动者,这样就会出现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的注册地不一致的情况。这种情况下劳动者适用的劳动标准应以劳动合同履行地为准还是以用人单位注册地为准,劳动合同法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鉴于劳动者是在劳动合同履行地提供劳动的,劳动合同履行地的自然条件、工作环境、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等
    2023-04-29
    211人看过
  •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释义第4条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四条【分支机构订立劳动合同的资格】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受用人单位委托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条文注释]本条是关于用人单位分支机构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规定。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现代企业制度的推行,用人单位的设置发生了一些新的变化,出现了大量的分支机构,如子公司、分公司、分行、分厂、分店、代表处、办事处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由此可见,子公司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但是是否可以作为直接的用工主体,独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除子公司外,用人单位的其他各类分支机构是否具备用工主体资格,是否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都没有法律依据。实施条例以分支机构是否依法
    2023-04-29
    145人看过
  •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解释第九条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连续工作10年的含义】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连续工作10年的开始时间,自用人单位聘用之日起计算,包括《劳动合同法》实施前的工作年限[文章注释],以防止一些用人单位规避《劳动合同法》关于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特别是用人单位在本单位连续工作10年后应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有必要明确“连续工作10年”自用人单位聘用之日起计算,包括《劳动合同法》实施前的聘用时间。之所以应该包括《劳动合同法》实施前的就业时间,是因为连续工作10年的规定不是《劳动合同法》的新规定,而是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继承而来的规定。为了解释如何计算连续工作10年,您可以给出一个具体的例子。例如,一名工人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在雇主工作了8年,在2008年《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工作了5年。在此期间,工人的连续工作年限应为13年。劳动合同续签时
    2023-05-07
    481人看过
  •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释义第19条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二)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三)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四)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五)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六)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七)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八)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九)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十)劳动合同订立时所
    2023-04-29
    141人看过
  •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解释第26条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6条【服务期限及违约金】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限,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属于服务期限协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约定的服务期限内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规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1)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2)劳动者严重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3)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严重影响本单位完成工作任务的,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4)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等手段,违背真实意思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5)依法追究劳动者的刑事责任[文章注释]这篇文章是关于雇主和约定服务期的雇员以及一方终止劳动合同的雇员是否需要支付违约金的问题。如果工人提议终止劳动合同,应区别对待。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情形的,劳动
    2023-05-07
    195人看过
  • 第五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解释
    员工在一个月内拒绝签订劳动合同的处理:如果员工在受雇之日起一个月内未与雇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雇主应书面通知员工终止劳动关系,但不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应当依法支付给劳动者。[文章注释]劳动合同法第10条规定,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一些企业提出,在实践中,也存在职工不愿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企业应如何应对?不能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吗?在这方面,本条例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规定规定了处理方法。本条规定,劳动者自受雇之日起一个月内拒绝签订劳动合同。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1)时间在使用之日起一个月内(2)程序之一是由雇主书面通知雇员;劳动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仍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本条不要求劳动者以书面形式拒绝订立劳动合同,即劳动者可以口头或书面形式提出异议,但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责任必须由劳动者
    2023-05-07
    61人看过
换一批
#仲裁知识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仲裁委员会是自律性社会公益组织,是非营利性事业单位法人,经省司法厅登记,挂靠于政府法制局。经费主要靠国家财政拨款,又通过自己的办案活动取得一定的收入。仲裁会可以为被聘用的没享受退休待遇的工作人员缴纳三金。... 更多>

    #仲裁委员会
    相关咨询
    • 重庆市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福建在线咨询 2022-03-16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条例。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组织和基金会,属于前款所称的用人单位。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条例执行。
    • 实施条例的劳动合同法
      山西在线咨询 2022-04-06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经2008年9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2008年9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5号公布。该《条例》分总则、劳动合同的订立、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劳务派遣特别规定、法律责任、附则6章38条,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签发的行政法令、授权有关部门发布的国务院行政命令或下发的行政操作性文件。
    • 2014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澳门在线咨询 2022-10-26
      实施条例201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已经2008年9月3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劳动合同法的实施条例
      辽宁在线咨询 2022-03-29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经2008年9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2008年9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5号公布。该《条例》分总则、劳动合同的订立、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劳务派遣特别规定、法律责任、附则6章38条,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签发的行政法令、授权有关部门发布的国务院行政命令或下发的行政操作性文件。
    • 《劳动合同法》的实施条例
      贵州在线咨询 2022-04-03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已经2008年9月3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等有关部门以及工会等组织,应当采取措施,推动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第三条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