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中国之声《央广新闻》15时03分报道,《食品安全法》已经实施了一个月,原计划同期推出的《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仍然在立法机构的审议当中,各界都在等待的实施条例为何在《食品安全法》推出后一个月之后仍然没有推出呢?这是否符合立法法的规定?中央台记者采访了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的教授、商法研究所所长博士生导师刘所长。
记者:《食品安全法》已经实施一个月了,据我们了解,相关的监管部门准备好了一些管理规章,但是现在都在等待实施条例的出台,那些规章不能先出台吗?
商法研究所刘所长:不可以。因为根据《立法法》的规定,法律它的法律阶位国务院行政法规,国务院行政法规又高于国务院各部委制定的部门规章,为了确保我们这部《食品安全法》和行政法规,以及配套的部门规章之间有机衔接,应当在今年2月28日推出《食品安全法》之后,第二步推出国务院的《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步再由相关的政府主管部门,包括质监系统、工商系统再统一推出相关的部门规章,部门规章的作用是两个方面。
一个方面是计划行政法规里面的相关内容,也就是对《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里原则性较强的内容,质监局、工商局等相关部门还可以在法定的范围之内做出若干的细化。第二个对于《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之间依然有一些缝隙的地方做出必要的立法填充。
记者:按照您刚才说的程序,现在《食品安全法》已经实施了一个月了,为什么在出台四个多月,实施一个月之后,实施条例还迟迟没出台呢?您觉得?
商法研究所刘所长:我觉得这是非常正常的,因此中国总说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天《食品安全法》本身就是一个非常审慎的过程,我们经历了四次立法审议活动,才最终在今年2月28日推出,并且6月1号开始实施,对于国务院的《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而言,也要本着一种侧重于提高立法质量的立法精神,审慎的推进《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的顺利出台。
记者:但是还是有一个疑问,为什么《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不能同步进行呢?
商法研究所刘所长:这种现象几乎是不存在的。因为从逻辑上讲是先有母亲,后生儿子。法律是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制定的,行政法规是国务院制定的,全国人大及及常委会属于立法机关,国务院属于行政机关,立法程序不同,立法机关不同,立法的调整对象也有差异。所以,苛求《食品安全法》和配套的实施条例一同出台这是不科学的,也是不符合逻辑的。
实际上从以往的立法惯例来看,我们也是先出台法律,再出台配套的实施条例。比方说《药品管理法》是1984年通过,2001年修订的,但是《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是2002年8月4日颁布的。我个人认为一方面我们的《食品安全法》的确涉及企业、涉及消费者、涉及行政主管机关等一系列各方面的法律主体,所以,我们出台要谨慎。但是另外一方面,由于这部法律的极端重要性,我们也要本着一种时不我待的精神加速推进《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的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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