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财物被盗,物业管理公司该赔吗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7-24 21:52:29 130 人看过

1、如果对小区业主财产的管理是一种特约管理,即在物业管理合同中约定的保安费包括财产保管服务,那么发生财产丢失的,业主可以要求特业管理公司依保管义务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如果没有约定,但有证据证明物业管理公司疏于管理,未尽至安全防范义务或未配备应有的安全防范设备,对财产的丢失有过错过失的,物业管理公司应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赔偿责任。当然,如果物业管理公司履行了正常的安全防范义务,没有过错的,物业管理公司可不承担赔偿责任。

业主自行车在小区里被盗律师称物业应担责

自行车被盗已司空见惯,如果自行车放在小区被盗,物业是否要担责?市消保委律师称,应该承担一部分责任。

最近,消费者蔡女士通过本报向市消保委律师咨询:“我居住在集美,新买的一辆自行车放在小区的车棚丢失,当时找小区保安调监控,才知道车棚的监控已坏了近一年,进出小区大门的监控晚上根本看不清。保安负责人让我等待公司处理意见,可等了半年也没回复。最近我去问,对方回复:小区丢车他们不负责赔偿,因为他们没有收业主的车管费,当时他们公司订的合同里也没有说丢车要赔偿这项说明。我们小区现在是厦门创优物业管理。请问律师,像这种情况,物业管理处难道没有一点赔偿责任吗?”

律师点评

厦门市消保委律师团成员、福建重宇合众律师事务所陈福猛律师:蔡女士的遭遇,令人同情,但也不是救济无门。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可见,物业服务企业对相关的场地和设施设备有管理的义务,即物业服务企业有义务对本案中的车棚进行管理。

同时,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足见,物业服务企业应对管理区域内业主的财产承担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换句话说,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收取物业服务费,不能再以未收取业主的车管费为由否定其安保义务。

进一步而言,要求物业服务企业承担赔偿责任,需要先确定物业服务企业是否存在过错,是否尽到了安全保障的最大注意义务。本案中,物业服务企业未对已经近一年无法正常使用的车棚监控进行维修,安保措施不到位,导致蔡女士难以查找直接侵权人,显然物业服务企业存在过错。因此,物业服务企业应对蔡女士的车辆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当然,鉴于本案中的车辆损失系因第三人的侵害造成的,且车辆主要处在车主的控制下,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责任是补充赔偿责任。从司法实践来看,一般参照物业服务企业的过错程度承担财产损失的20%左右为宜。因此,蔡女士可以依法维权。

《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

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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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09日 1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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