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仲裁条款解释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6 10:20:14 342 人看过

1995年,我国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涉及对仲裁条款效力如何作出认定的案件。一家中国公司与一家瑞士公司签署的合同中含有如下仲裁条款:由于本合同所发生的争议,应按照国际商会调解与仲裁规则最终解决,仲裁地点在伦敦。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中方当事人将该争议提交海口中级人民法院。海口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该仲裁条款是无效的,其理由是当事人没有在仲裁协议中明确约定仲裁机构,而国际商会仲裁规则也并不仅为国际商会仲裁院一家使用,因此,该仲裁条款是不明确的,根据中国法律,不明确的仲裁条款是无效的。(注:王生长:《外国仲裁裁决在中国的承认与执行》,载陈安:《国际经济法论丛》(第2卷),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501页。)

笔者认为,该案涉及对涉外仲裁协议如何作出适当的解释和适用什么样的法律作出解释的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本文将结合这一法院判例,通过包括我国在内的相关国家关于国际商事仲裁的立法与实践,结合笔者多年来从事国际经济法和国际商事仲裁的教学与实践,从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高度,探讨当事人对他们之间已经存在的仲裁协议的效力发生争议的情况下如何对该涉外仲裁协议作出有说服力的解释,即对该仲裁协议的有效性可以由哪一个机构(法院还是仲裁机构)作出解释?适用哪一个国家的法律对此作出解释?

法院与仲裁机构对仲裁协议有效性作出解释的理论与实践

仲裁作为解决争议双方当事人之间争议的一种的方法,其主要依据是当事人之间业已存在着的有效仲裁协议。如无此协议,或者该协议依照有关国家的法律为无效协议,仲裁机构就不能取得对该争议的管辖权。因此,仲裁协议当事人就该协议的有效性发生争议的情况下,认为该仲裁协议有效的一方当事人可能将争议提交相关的仲裁机构解决,而认为仲裁协议无效的一方当事人则可能将此事项争议提交有管辖权的法院。可见,当事人之间业已存在的有效的仲裁协议,是仲裁机构取得对仲裁案件管辖权的主要依据。

在国际商事仲裁和各国的立法与司法实践上,仲裁机构和法院均有权对仲裁协议的有效性作出认定。也就是说,对于本案争议,法院和仲裁机构均有权作出决定。其所依据的理论是:仲裁机构自裁管辖说和法院决定论。

自裁管辖说(thedoctrineofcompetenceandcompetence)

自裁管辖说的核心是仲裁机构有权就其对仲裁协议的效力及其管辖权作出裁定。

自裁管辖说的理论首先来源于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自治原则。按照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当事人通过协议的方式约定将其争议交由仲裁解决时,就意味着将协议项下的一切争议,包括对该协议的效力的异议,交由仲裁解决。因此,当双方当事人就仲裁协议的效力产生争议时,如果一方当事人将此争议提交仲裁机构,该仲裁机构依照当事人之间的仲裁协议,即可取得对该项争议的管辖权,并就该仲裁协议的效力作出裁定。其次,自裁管辖说还来源于有关国家的法律,即各国的法律允许仲裁机构或仲裁庭对仲裁协议的有效性作出决定。如果法律不允许仲裁机构就其管辖权作出裁定,那么,即便仲裁机构根据当事人作出了此项裁定,这样的裁定仍然不能得到法院的承认与执行。如果仲裁庭认为仲裁协议有效,而法院则认为该协议无效,仲裁庭置法院的裁定于不顾,并依此协议作出了仲裁裁决,法院就可能拒绝承认与执行该仲裁裁决。

仲裁庭可以就其管辖权作出决定首先出现在国际商会仲裁院1955年的仲裁规则第6条(2)款关于仲裁庭有权就当事人对仲裁庭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作出决定的规定中,(注:YvesDerainsEricA.Schwartz,AGidetotheNewICCRlesofArbitration,KlwerLawInternational,1998,at5.)由于仲裁庭的管辖权与仲裁协议的有效性有着直接的联系,一项有效的仲裁协议实施仲裁庭取得管辖权的重要依据,以往有权对仲裁协议有效性作出决定的只有法院,而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的仲裁规则,开创了仲裁机构有权就仲裁协议的有效性作出决定的先河。由此便产生了仲裁机构的自裁管辖说。

在现代国际商事仲裁立法与实践上,仲裁庭自裁管辖的理论已经被许多国家有关仲裁的立法与实践所证实。例如,已经为许多国际的立法机构所采纳的《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以下简称《示范法》》第16条(1)款规定:仲裁庭可以对他自己的管辖权,包括对仲裁协议的存在或效力的任何异议,作出决定。为此目的,构成合同的一部分的仲裁条款应视为独立于合同其他条款以外的一项协议。仲裁庭作出的关于合同无效的决定,不应在法律上导致仲裁条款的无效。其他许多国际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也都对此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例如联合国贸发会1976年仲裁规则第21条、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仲裁与调解中心1994年仲裁规则第36条、美国仲裁协会1997年国际仲裁规则第15条、伦敦国际仲裁院1998年仲裁规则第23条等,也都对仲裁庭的管辖权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对于仲裁庭和仲裁机构之间的联系与区别,在临时仲裁的情况下,这两个概念是一致的。因为临时仲裁庭本身就是一个机构,即临时仲裁机构。当仲裁案件审理结束并作出裁决时,该仲裁庭即不复存在,该临时仲裁机构的使命也就完成了。但在常设仲裁的情况下,仲裁机构和仲裁庭就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因为二者的功能不同。仲裁庭的功能是负责对特定仲裁案件的审理,其使命随着仲裁裁决的作出而结束;而常设仲裁机构的主要任务是负责对整个机构的日常运转工作的管理,它并不参与对特定仲裁案件的审理,只是对此提供某些服务,如受理仲裁申请、收取仲裁费、协助仲裁庭的组成、提供秘书、庭审等方面的服务性工作。有的仲裁机构还有权就仲裁协议的效力作出初步或最终决定。例如在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仲裁院可就仲裁协议的效力作出初步裁定,以决定是否受理该特定的仲裁案件,如果回答是肯定的,则将该案移交给仲裁庭,仲裁庭仍然有权对该仲裁案件所涉及的仲裁协议的效力作出最后裁定。我国的情况有所不同。按照我国仲裁法和各有关的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的规定,有权对特定仲裁案件所涉及的仲裁协议的效力作出决定的不是仲裁庭,而是仲裁委员会这一常设仲裁机构。

值得指出的是:无论是仲裁机构还是仲裁庭对仲裁协议的有效性作出认定,都只能发生在对仲裁申请人将仲裁协议项下的案件提交仲裁后,仲裁机构或仲裁庭在决定是否对此案行使管辖权时发生。在国际商事仲裁实践中,仲裁协议的有效性总是与仲裁管辖的问题联系在一起的。当一方当事人对仲裁机构或仲裁庭的管辖权提出异议时,仲裁机构或仲裁庭只有在作出对所提交仲裁审理的案件所依据的仲裁协议有效的情况下,才能对所提交的案件继续行使管辖权,并继续进行仲裁程序。如果仲裁机构或仲裁庭作出仲裁协议无效的决定,就不再对此案行使管辖权了。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1月02日 11:42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涉外仲裁相关文章
  • 贸仲委涉外仲裁实践
    作为一种与诉讼并行的民商事争议解决机制,仲裁在西方社会有着深厚的实践基础。经过各国仲裁实践不断碰撞磨合,最终围绕着当事人自治、仲裁庭独立管辖等核心理念形成了一套趋于统一的国际惯例。相比之下,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下简称仲裁法)颁布后,中国仲裁以(贸仲委)为代表,逐步吸收国际仲裁实践中行之有效的方法,改变或正在改变与国际惯例不相符合的地方。但中国的仲裁法律制度仍有待进一步完善,并逐步实现与国际接轨。赋予仲裁庭做出临时措施权由于中国不承认仲裁庭享有做出临时措施的权力,当事人向中国法院申请执行外国仲裁庭所作临时措施也往往受阻。为了改变这一情况,贸仲委特别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12年)》(下简称2012仲裁规则)修订仲裁规则时,明确赋予了仲裁庭采取临时措施的权力。然而,仲裁庭做出临时措施如何执行等问题尚需立法予以保障。没有立法的跟进,先进的仲裁规则也难以发挥实质
    2023-06-05
    198人看过
  • 涉外合同中,双方约定由外国仲裁机构仲裁的条款是否有效
    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仲裁裁决。故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外商与贵公司在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可以自主约定争议解决的方式。因此外商与贵公司约定的由某外国的某仲裁机构仲裁的条款有效。一、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基本内容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内容应包括:1,仲裁事项,即提请仲裁的争议范围。仲裁事项必须订得概括而且明确,不可遗漏。2,仲裁地点和仲裁机构。仲裁机构应当唯一而明确。如果约定临时仲裁庭仲裁,则应订明组成仲裁庭的人数及如何指定,亦即采用什么程序审理等;如果约定在常设仲裁机构仲裁,则应写明仲裁机构的名称。3,仲裁程序,规定进行仲裁的程序和手续。包括如何提出申请、如何指定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如何审理、如何做出裁决,以及如何收取仲裁费用等等。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哪国法律。如果当事人对适用的实体法未作约定,则仲裁庭将根据仲裁所在地国的冲突规则确定应适用的实体法。4,裁决的效力。仲裁裁决的效力一般应明确是一
    2023-03-15
    153人看过
  • 2024仲裁法涉外法条的规定有哪些法涉外法条
    一、仲裁法涉外法条的规定有哪些《仲裁法》涉外法条的规定有涉外经济贸易、运输和海事中发生的纠纷的仲裁,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其他有关规定。涉外仲裁委员会可以由中国国际商会组织设立。涉外仲裁委员会由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涉外仲裁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可以由中国国际商会聘任。涉外仲裁委员会可以从具有法律、经济贸易、科学技术等专门知识的外籍人士中聘任仲裁员。涉外仲裁的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涉外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证据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涉外仲裁的仲裁庭可以将开庭情况记入笔录,或者作出笔录要点,笔录要点可以由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涉外仲裁裁决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撤销。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涉外仲裁裁决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人民
    2024-01-19
    389人看过
  • 司法解释仲裁
    第三者
    仲裁(Arbitration),又称公断,是指由双方当事人协议将争议提交第三者,由该第三者对争议的是非曲直进行评判并作出裁决的一种解决争议的方法。在我国,仲裁与诉讼是解决商事纠纷的两大主要途径。与作为国家公力救济的诉讼相比,仲裁属于私力救济,但同时又得到了国家法律的承认,从而也上升为一种法律制度。我国采用或裁或审制度,也就是说某一经济纠纷,或者到法院诉讼,或者选择仲裁。(1)仲裁一裁终局。与诉讼可能一审、二审甚至再审相比,仲裁一裁终局,使争议在短时间内得到确切地又是最终的处断结果。(2)专家审理,结果具有可预见性。与诉讼中由相对固定的法官审判不同,仲裁是由遍布各行各业的,拥有各种专业背景的仲裁员来审理。(3)仲裁程序自主灵活。首先,当事人可以自主约定和设计仲裁程序,比如仲裁庭的人数、开庭地点、语言等。其次,在仲裁程序进行中,仲裁庭也享有较大的自主权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仲裁程序如何进行。
    2023-06-09
    93人看过
  • 我国现行涉外仲裁机构与涉外裁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于1994年8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1995年9月1日起生效并施行。根据仲裁法的规定,我国仲裁委员会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而涉外仲裁委员会可以由中国国际商会组织设立。[7]就法条文意本身而言,我们是否可以理解为前者(第10条)设立的仲裁委员会为国内仲裁机构,后者(即第66条)设立的涉外仲裁委员会为涉外仲裁机构;前者受理案件的范围是国内案件,后者为涉外案件。然而,1996年国务院法制局的一纸发文,打破了此前涉外仲裁机构裁决就是涉外裁决的格局。据此发文,国内仲裁委员会可以根据涉外合同当事人之间通过仲裁解决他们之间争议的约定,选择将他们之间的争议提交国内仲裁机构或者涉外仲裁机构解决。于是,国内仲裁委员会根据当事人之间业已存在的涉外仲裁协议的规定,顺理成章地受理涉外案件。请问:国内
    2023-06-05
    100人看过
  • 仲裁业确定涉外仲裁突破口
    全面推进涉外仲裁工作,被确定为继商贸、建设、金融、保险、证券期货和非公经济之后,我国发展仲裁事业的又一工作重点。7月26日,在贵州省贵阳市召开的2011年全国仲裁工作年会上,负责联系仲裁工作的国务院法制办卢云华司长在明确上述工作任务的同时,要求各仲裁机构将国有企业作为主要工作对象,将引导国有企业优先选择国内仲裁机构、防范境外仲裁风险,作为全面推进涉外仲裁工作的重要突破口。将涉外仲裁作为工作重点,在卢云华看来,既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一方面,我国涉外企业纠纷解决方式的自主选择权大大增加,我国企业海外仲裁的风险也日益显现;另一方面,国内仲裁机构经过多年的积累和发展,已经具备涉外仲裁能力,完全可以做到依法公正及时地仲裁涉外经济纠纷。为何将国有企业作为涉外仲裁工作的突破口?卢云华解释:国有企业与国计民生关系最为密切,国有企业有效防范境外仲裁风险、选择中国仲裁机构,有利于保障我国经济安全,有利于争取
    2023-06-05
    64人看过
  • 什么是涉外仲裁与涉外诉讼?
    一、涉外仲裁的概念涉外仲裁是指我国的涉外仲裁机构根据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或者是事后达成的仲裁协议,对他们之间发生的涉外经济贸易、运输和海事中发生的争议进行审理和裁决,从而解决纠纷的制度。我国的涉外仲裁机构是下设在中国国际商会的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和海事委员会。这两个机构是民间性质的组织。二、涉外仲裁与涉外诉讼的选择当事人可以选择仲裁方式,也可以选择诉讼方式。选择仲裁方式的,应定有书面的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和事后达成的仲裁协议。仲裁协议是当事人双方合意的表现,也是仲裁机构受理案件的依据。仲裁协议具有以下效力:排除了法院的司法管辖权。也就是说如果当事人之间定有书面的仲裁协议,当事人只能向仲裁机构请求解决他们之间的纠纷,任何一方不得向法院起诉;对于有仲裁协议的纠纷,法院也不得受理。这是对当事人合意选择的尊重。授予仲裁机构对案件的仲裁权。由于仲裁机构的民间性质,其仲裁权的来源不
    2023-06-06
    344人看过
  • 涉外合同中仲裁条款约定不明,怎么办?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或者发生争议后,对于合同所适用的法律已有选择的,人民法院在审理该项合同纠纷案件时,应以当事人选择的法律为依据。当事人选择的法律,可以是中国法,也可以是港澳地区的法律或者是外国法。但是当事人的选择必须是经双方协商一致和明示的。在中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必须适用中国法律,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外国法律的合同条款无效。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或者发生争议后,对于合同所适用的法律未作选择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应当允许当事人在开庭审理以前作出选择。如果当事人仍不能协商一致作出选择,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所应适用的法律。如果当事人未选择合同所适用的法律时,对于下列涉外经济合同,人民法院按照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所应适用的法律,在通常情况下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适用合同订立时卖方营业所所在地的法律。如果合同是在买方营业所所
    2023-06-05
    340人看过
  • 权涉外合同约定仲裁条款需要执行吗?
    一、权涉外合同约定仲裁条款需要执行吗?权涉外合同约定仲裁条款需要执行。涉外仲裁,是指根据当事人的约定,涉外仲裁机构依法对当事人之间的争执居中决断的制度。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裁决的,仲裁裁决书一经制定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就同一事项向人民法院起诉,也不得向其他机构提出变更仲裁裁决的请求。二、涉外仲裁的原则是什么?1、协议原则所谓协议原则,是指仲裁机构仲裁权的取得须建立在当事人自愿协议基础之上。当事人可以事先在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也可以在案发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没有当事人的仲裁协议,仲裁机构不能行使仲裁权。2、公平原则公平原则建立在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的基础之上。无论是中国当事人或外国当事人,也无论当事人所在国家的大、小、强、弱,他们在仲裁程序中都处于平等的地位,仲裁机构将公平相待、公正裁决。3、独立裁决原则独立裁决原则,首先是指仲裁机构在仲裁案件时,只能依据客观事实和法律,实事求是
    2024-01-16
    315人看过
  • 涉外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聘任
    伍怡律师回答:涉外仲裁委员会可以从具有法律、经济贸易、科学技术等专门知识的外籍人士中聘任仲裁员。
    2021-11-25
    460人看过
  • 仲裁法解释:仲裁委员会与仲裁协会
    第十条仲裁委员会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仲裁委员会由前款规定的市的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商会统一组建。设立仲裁委员会,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司法行政部门登记。第十一条仲裁委员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二)有必要的财产;(三)有该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四)有聘任的仲裁员。仲裁委员会的章程应当依照本法制定。第十二条仲裁委员会由主任一人、副主任二至四人和委员七至十一人组成。仲裁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法律、经济贸易专家和有实际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仲裁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法律、经济贸易专家不得少于三分之二。第十三条仲裁委员会应当从公道正派的人员中聘任仲裁员。仲裁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从事仲裁工作满八年的;(二)从事律师工作满八年的;(三)曾任审判员满八年的;(四)从事法律研究、
    2023-06-06
    282人看过
  • 怎样区别涉外仲裁和国内仲裁
    国内仲裁与涉外仲裁的区别:国内仲裁一般指的是仲裁庭对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仲裁;涉外仲裁指中国涉外仲裁机构,根据双方当事人订立的仲裁条款,依法对涉外经济争议、海事争议在事实上作出的仲裁。一、侵权纠纷能不能仲裁侵权纠纷中的财产侵权纠纷可以仲裁,但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一般不可以仲裁。我国法律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但下列纠纷不能仲裁:(一)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二、合同纠纷处理方法都包括哪些发生合同纠纷,当事人可以通过和解或者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中国仲裁机构或者其他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没有订立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
    2023-06-24
    178人看过
  • 怎么认定涉外仲裁
    涉外仲裁裁决的效力涉外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是具有法律效力的终局裁决,因而对双方当事人都有法律约束力。裁决一旦作出,当事人必须履行裁决所规定的义务。认定涉外仲裁协议的效力,应当适用当事人明确约定的法律。当事人没有约定仲裁协议准据法但约定了仲裁地的,适用仲裁地国的法律;没有约定仲裁地或者仲裁地约定不明的,适用法院地国的法律。一、涉外仲裁裁决的执行主要有什么程序涉外仲裁裁决的执行程序如下:一、涉外仲裁裁决在中国的执行: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和仲裁法的有关规定,对中国的涉外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中国涉外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须提出书面申请,并附裁决书正本。如果申请人为外国一方当事人,其申请书须用中文本提出。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二
    2023-02-20
    315人看过
  • 涉外仲裁的裁决的期限
    法律综合知识
    普通程序-普通程序中仲裁庭作出裁决的期限为组庭后九个月内。简易程序-简易程序中仲裁庭应在开庭结束之日起30天内作出裁决,不开庭的应在组庭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裁决。仲裁庭要求并经仲裁委员会秘书长批准,裁决期限可以延长。
    2021-12-11
    156人看过
换一批
#涉外法律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涉外仲裁是指按照当事人的合同约定,涉外仲裁委员会依据法律对申请人、被申请人之间的纠纷居中裁判的制度。经过涉外仲裁机构委员会裁决的,仲裁裁决书制作出来就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可以再以同一个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也不得向其他机构提出变更仲裁裁决的... 更多>

    #涉外仲裁
    相关咨询
    • 涉外仲裁条款中规定的仲裁条款中无效的仲裁条款的,仲裁机构如何处理
      江苏在线咨询 2022-04-01
      有效的仲裁协议是仲裁机构行使仲裁管辖权,受理案件的唯一依据。没有仲裁协议的案件,即使一方当事人提出仲裁申请,仲裁机构也无权受理。仲裁管辖权属于协议管辖权,此不同于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后者的管辖权起于国家的司法主权,具有强制性,不以当事人之间的协议作为管辖的前提条件。虽然国际民事诉讼中也允许当事人协议选择管辖法院,但必须是在特定国家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受特定国家法律规定的种种条件的限制,当事人协议的自
    • 涉外仲裁是什么意思,涉外仲裁需要具备哪些条件,涉外仲裁是终局吗
      四川在线咨询 2022-03-08
      涉外仲裁,也称国际仲裁,主要是指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即在国际经济贸易仲裁活动中,当事人根据他们的仲裁协议,自愿将他们之间确定的法律关系上已经发生的争议提交各方都同意的仲裁裁机构进行仲裁的活动。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涉外仲裁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是争议的当事人具有不同的国籍,其主要营业地或住所地不在同一国家,或是依不同国家的法律组成的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二是争议的标的具有涉外因素,即争议
    • 涉外仲裁送达
      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1-11-15
      涉外仲裁的过以下方式送达:1。按照受送达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与的国际条约规定的方式送达;2、通过外交途径送达;3、对于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受送达人,可以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受送达人所在国的使领馆代为送达;4、委托受送达人接受送达的诉讼代理人;5、向受送达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设立的代表机构或者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和业务代理人送达;6、受送达人所在国法律允许邮寄的,可以邮寄。
    • 浦东涉外仲裁
      海南在线咨询 2023-03-29
      关于浦东劳动仲裁的材料如下: (一)《申诉书》。申诉人应当按照规定如实准确填写《申诉书》,《申诉书》一式三份,其中两份由申诉人本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提交仲裁委,一份由申诉人留存; (二)身份证明。申诉人是劳动者的,提交本人身份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申诉人是用人单位的,提交本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 (三)能够证明与被诉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有关
    • 如何订立涉外仲裁、裁定协议、适用仲裁条款和仲裁裁定的形式和条件
      新疆在线咨询 2022-03-30
      一、要有请求仲裁的意思表明。二、仲裁事项。事项有必要与当事人有特定的法律关系,并且只能是合同胶葛或其他产业权益胶葛。婚姻、收养、监护、抚育、承继等民事胶葛不能请求裁定。三、选定仲裁委员会当事人在协议中有必要写明详细的裁定委员会,如中国国际经济贸易裁定委员会(简称贸仲)。仅有裁定地址(如北京)而没有裁定组织的,裁定协议无效。以下是贸仲的演示裁定条款: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