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完善死刑复核的审判组织
切实发挥合议制的作用,死刑案件事关重大,采用合议制可防止个人片面,专断审理案件。按现有的法律死刑复核案件最终都要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显然是不行了所以应对最高人民法院现有的审判委员会审判机制进行改革,避免案件审理起来久拖不决。
(二)完善死刑复核的审理内容
对死刑复核案件进行全面复核的原则,复核内容既包括原审判事实认定,也包括原审判法律适用方面。死刑复核程序若充分发挥其对原审判的纠错功能,避免错案的发生,就应当全面地对案件进行复核。
(三)完善死刑复核的证据证明标准
死刑复核制度的价值,主要表现在严格限制死刑适用和防止错杀,而制定完善的证据制度执行严格的证据标准,对于有效地严格限制死刑适用和防止错杀具有重要意义。目前我国还没有一套完整的证据制度,这是影响我国法制进步的一大障碍。不同的审判人员在事实认定方面没有遵循的统一标准,这就为发生错案留下隐患。因此最高立法机关应制定一部刑事证据法或在刑事诉讼法中以专编来全面规范刑事审判中的事实认定。
(四)完善死刑复核的审理期限
现行法律并没有规定死刑复核程序的审理期限,没有诉讼期限的规定,则程序的展开就没有时间限制,进而就有可能形成积案,造成案件久拖不决。建议审理期限在3个月至6个月,特殊情况下不超过1年为宜。
(五)完善被宣告死刑人辩护权制度
由于死刑复核不是普通审判程序,因而现行的刑事诉讼法律和实践在这一程序中对被宣告死刑的人的辩护权利没有予以重视,被宣告死刑人如何表达对原审判决的意见,以及如何为自己做进一步的辩护,在现有体制下并没有一个畅通的渠道予以保障。辩护权是被告人的一项基本的诉讼权利,对于被宣告死刑的人尤为重要。因而在完善死刑复核制度中应当制定相应的规范,允许被宣告死刑的人通过一定的方式来行使辩护权尤其是其律师的辩护权行使应当得到充分重视。这方面应修改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以提供必要的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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