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法占有是否受刑法保护?
非法占有是不受刑法保护,非法占有是指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时,客观上对财务的实际非法控制状态,和主观上企图通过危害行为达到对财物实际非法控制的目的,而不是要求行人对财务的永久控制。非法占有是指没有法律上的根据,占有如侵占哄抢私分,截留回扣,贪污受贿,骗取而占有公司财产的行为。以上四点必须同时具备才可以认定。非法的行使占有的权能,包括善意的非法占有和恶意的非法占有。但是无论是善意还是恶意的占有,原则上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均应该返还。
相关法律规定
《民法典》
第二百三十五条
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第三百一十二条
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是,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第三百一十四条
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二、非法占有多少钱可以立案
非法占有多少钱可以立案法律没有全国性统一明确的规定。各地标准目前是不同的,具体要结合当地的经济情况来看。
非法占有就是侵占,数额较大就构成侵占罪,侵占罪(《刑法》第270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
三、非法占有的规定是什么?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他人财物的所有权。
本罪的犯罪对象为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和埋藏物。所谓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即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是指通过他人委托或依照契约或有关规定而为他人收藏、管理的财物,所谓他人的遗忘物,是指出于自己的本意,本应带走却因遗忘没有带走的财物,如买东西将物品忘在柜台上,到他人家里玩将东西遗忘在人家家里,乘坐出租车把财物遗忘在车里等。非法占有是法律上常用的术语,主要是指没有合法的依据及事由,在财或者物不属于自己时,违法的控制和支配财或者物品的一种行为。非法占有首先是非法为前提,就是在法律规定之外的一种形态,占有是一种状态,是控制和掌控物品财物的一种状态。非法占有有时也是一种心态的表达,如刑法上规定的“非法占有为目的”,此时并没有占有,只是行为人由占有的目的,而且是非法的。
非法占有罪是指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将自己代为收管的他人财物或将他人的遗忘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或退还的构成侵占罪;犯本罪,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罚金;数额巨大或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犯本罪的,告诉才处理。
本罪的主要法律特征有:
(一)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二)主观上系故意。行为人明知其行为会侵犯他人财物所有权,仍故意实施,并且行为人具有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三)客观上表现为将自己代管的他人财物、他人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四)客体是他人的财产所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物权的保护 第二百三十五条 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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