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积分落户应当同时具备五个条件是什么
1、持有本市有效的《江苏省居住证;
2、在本市城镇有合法稳定住所(指本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在本市城镇地区范围内独立取得房屋产权证或不动产权证的住房;政府提供给被保障群体的共有产权住房和租赁性住房;或签订正式房屋租赁合同并在房产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正在租期内且租期半年以上住所);
3、正在本市合法稳定就业且近2年内连续缴纳社会保险;
4、累计积分达到100分;
5、无严重刑事犯罪记录。
二、申请前需要特别准备材料有哪些
1、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缴纳社保证明是积分落户申请的必要条件之一。申请人在各“南京市积分落户社保证明打印网点”可打印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积分落户专用),既可以自助打印,也可以在柜台打印。此外,申请人也可以自2017年3月10日起,于每日8:30至19:30登录“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门户网站(网址:http://www.njhrss.gov.cn),进入网站;用户快速登录(社会保险)“进入”;个人用户登录输入社会保障卡号、密码、验证码,点“登录”;个人查询区;积分落户证明打印;点“打印”。
2、《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认证书。如申请人具有国家职业资格证书,需开具《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认证书。申请人携带职业资格证书原件(持外省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另需提供当地人社部门的发证证明)至市人社局鉴定中心综合科审核,市鉴定中心开具《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认证书交予申请人。
三、去哪里申请落户
申请人有自有产权住房的,到产权房(含政府提供给被保障群体的共有产权住房)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落户;本人无产权房的到就业地公安机关申请落户(即居住在政府提供给被保障群体的租赁性住房,或签订正式房屋租赁合同并在房产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正在租期内且租期半年以上住所的人员)。
四、就业地如何认定
若就业单位已设立单位集体户或就业单位没有与人才服务中心签订代理合同,就业地为单位集体户或者人才服务中心所在地址。若就业单位既没有设立单位集体户,就业单位也没有在人才服务中心签订代理合同,就业地就为本人当前参保单位地址(批准落户后地址变更为社区集体户地址)。
五、居住期限如何认定
在本市居住期限,是指申请人当前在公安机关办理了有效居住登记,且已达到的连续居住(暂住)时间。需要注意是的是,外来人口在本市居住地点发生变化后,应及时到派出所办理居住地变更手续;居住证每满一年请及时办理签注手续,以便计算连续居住期限。
六、申请人需要携带什么材料
1、必备的材料:
(1)社保部门出具的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积分落户专用);
(2)身份证和户口簿及一寸白底证件照一张(有随迁人员,需要携带随迁人员的身份证和户口簿);
(3)有效期内的《江苏省居住证;
(4)合法稳定住所证明(产权住宅的,提供房屋产权证或者不动产权证,该产权房仅限为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独立取得。如证载信息非申请人独有,同时提供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承租私人房屋的,提供房产部门核发的租赁备案证明。承租政府保障房的,提供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
(5)本人申报的个人违法、不良征信、刑事犯罪记录情况的书面材料。
2、其他材料(请详细对照《南京市积分落户指标及分值表):
(1)文化程度:提供个人中专或中技以上最高学历证书或学位证书;
(2)技能技术水平: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提供经人社部门鉴定科出具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认证书;取得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提供毕业证书原件、批文、职称证书原件、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表;
(3)纳税情况:现场填写《积分落户纳税情况加分申请表;
(4)表彰奖励:提供表彰奖励证书;
(5)社会服务:在本市有无偿献血的,提供本市无偿献血证明,获得国家级奉献奖的另提供相应证明;在本市参加志愿者服务的无需另外提供证明;慈善捐赠的提供江苏省捐赠专用收据;
(6)带动就业:提供企业新版营业执照(或老版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7)科技成果: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局签发的专利证书(国密和国防不受理)。
七、是否累计积分达到100分就可以落户
累计积分达到100分,并符合其他四项基本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积分落户。经审核、公示后,排名在市政府批准的计划指标内的,可获得落户资格。
八、申请人还要注意哪些事项
1、本次积分落户申请时间为2017年3月1日至31日,时间充裕,请申请人合理安排时间,避开高峰。在南京市公安局门户网站(www.njga.gov.cn)“公示公告”一栏中提供了《南京市积分落户申请表的下载。提醒申请人对照《南京市积分落户实施办法(见南京市政府官方网站)条件,预先备齐所需材料,一次性递交。材料不齐全的,补充齐全后受理申请。受理后,指标内容和分值发生变化的,积分不作调整;
2、申请人曾有严重刑事犯罪记录(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重伤或死亡)、强奸罪、抢劫罪、放火罪、贩卖毒品罪、投放危险物质罪和爆炸罪),其申请不予受理;
3、申请人故意隐瞒、欺骗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取消其当年申请资格,纳入个人征信系统,5年内不再受理其申请;申请人在落户之前,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取消其积分落户申请资格。
4、已办理入户的,撤销户口登记并退回原籍处理,依法取消因落户享受的基本公共服务待遇;
5、申请人的材料受理后,将进入审核阶段。个人分值查询开放时间另行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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