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1)国家重点建设项目;2)林地更新改造;3)卫生间伐。
二、办理材料
无。
林权证。不能提供林权证的需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权属证明原件。
无采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林木的才必须提供。
具有设计资质队伍,依据省厅规范文本设计并填写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提供。
无。
彩色照片并加盖公章。
皆伐连片采伐面积大于20公顷的,由具有林业调查设计资质队伍提供
有公示文件、能看到公示地点和时间。
无。
无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市属林场)组织提供。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本事项网上办理流程如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高州市公共服务中心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属于市属林场的向茂名市行政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2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电子版《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预受理后,申请人按约定方式自行或邮寄向各县或区行政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接件受理人员当场与网上电子材料审核无误后予以正式受理,出具《受理回执》。
3.审查
1)受理后,县或区级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并对拟采伐事项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公示时间不计入承诺时限)。并在公示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作出初审结论并连同申请送市林业局;2)市林业局受理市属农林场的申请材料后,对其进行审查,并对拟采伐事项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公示时间不计入承诺时限);市林业局收到各县市(区)转交的或者市属农林场的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连同申请材料转报广东省林业厅。3)省林业厅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结论。符合审批条件的,予以通过,出具《林木采伐许可证》;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区行政服务中心自取。
本事项的网上办理流程见图2《生态公益林采伐许可证审批网上办理流程图》。
窗口办理流程
申请。申请人向行政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属市属林场的向茂名市行政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审查。
(1)受理后,县或区级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并对拟采伐事项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公示时间不计入承诺时限)。县或区级林业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作出初审结论并连同申请送地级市林业局;
(2)市林业局受理市属农林场的申请材料后,对其进行审查,并对拟采伐事项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公示时间不计入承诺时限);市林业局收到各县市(区)转交的或者市属农林场的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连同申请材料转报广东省林业厅。
(3)省林业厅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结论。符合审批条件的,予以通过,出具《林木采伐许可证》;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区行政服务中心自取。
本事项的窗口办理流程见图1《生态公益林采伐许可证审批窗口办理流程图》。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高州市挂榜路188号高州市公共服务中心
五、办理时限
20(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高州市林业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广东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1997年)
第七条禁止采伐生态公益林。确因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林木更新改造或卫生间伐需要采伐的,须经省林业行政部门或其授权单位批准。
生态公益林划定后,其抚育、管理经费列入各级地方财政预算,同时实行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制度,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广东省生态公益林建设管理和效益补偿办法(1999年)
第十九条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林木更新改造或卫生间伐需要采伐的,须经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批准,并实行专项限额管理和采伐许可证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98年)
第二十四条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不同自然地带的典型森林生态地区、珍贵动物和植物生长繁殖的林区、天然热带雨林区和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其他天然林区,划定自然保护区,加强保护管理。自然保护区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施行。
对自然保护区以外的珍贵树木和林区内具有特殊价值的植物资源,应当认真保护
;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采伐和采集。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98年)
第三十一条采伐森林和林木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成熟的用材林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取择伐、皆伐和渐伐方式,皆伐应当严格控制,并在采伐的当年或者次年内完成更新造林;
(二)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中的国防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只准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
(三)特种用途林中的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自然保护区的森林,严禁采伐。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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