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合同鉴证的注意问题有哪些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3 08:04:34 455 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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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在农村土地承包中,对于承包土地的使用、收益、流转等等问题,当事人常常发生纠纷。为了预防纠纷或者面对纠纷可以及时解决好,我国法律设置了农村土地承包合同鉴证制度,对于我国目前农村的经济情况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以下是农村土地承包合同鉴证的注意问题,请大家阅读了解。

一、土地纠纷必须处理到位,严禁回避矛盾。

在土地承包纠纷未彻底处理前,存在土地承包纠纷的村民小组的所有农户都不能签订合同,以免堵死土地承包纠纷调处的空间。

二、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程序要合法。

一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二是选举产生承包工作小组;三是承包工作小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拟订并公布承包方案,召开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承包方案,公开组织实施承包方案,签订承包合同。

签订合同必须阳光操作,严禁闭门造车。凡是农户耕地台帐登记没有入户核实并经农户签字确认的村组,签订合同要一律登门入户。

三、农户签字必须真实可靠,严禁随意代签。

在签订合同过程中,要充分宣传依法完善农村土地二轮延包政策,尊重农民群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使农户签字代表农户的真实意愿。

四、合同填写必须整洁规范,严禁自作主张。

下列内容必须统一规范:

1、合同封面上的“合同编号”和“鉴证编号”为同一编号;

2、“承包方代表姓名”要与身份证一致;

3、“承包土地人口”为农户现有人口;

4、“土地承包经营权共有人”与“承包方代表关系”要明确;

5、“承包期限”起始日期为签订合同的现时日期;

6、“承包方签章”如无私章的,应由承包方签名并按手印确认;

7、“承包土地地块情况”长、宽可以不填,面积一定要填,地块“田界”必须准确具体,台账登记不准确具体的应予纠正;

8、“地块地类”只分水田、旱地两类;

9、“承包地附着物情况”要实事求是,不能漏填错填;

10、“鉴证机关签章”必须在对签订合同进行认真审查后进行,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不能签章

五、相关法律规定: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7条第一款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

1、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涉及双方,甚至三方当事人的利益,为保证当事人的权利,并为今后处理可能发生的纠纷提供证据,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2、应当经发包方同意或者报发包方备案。

因为土地承包后,发包方有权督促承包方履行合同义务,有必要掌握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变动情况。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让发包方了解情况。一是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的,承包方在依法流转后应报发包方备案。二是转让方式流转的,承包方应先经发包方同意,然后进行流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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