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段内容讲述了立案追诉非法携带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的要求。具体包括:1)非法携带枪支两支以上或者手榴弹、炸弹、地雷、手雷等具有杀伤性弹药一枚以上;2)携带爆炸装置两套以上;3)携带炸药、发射药、黑火药五百克以上或者烟火药一千克以上、雷管二十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二十米以上;4)虽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拒不交出。因此,若满足以上任意一项,就可能构成该罪。
立案追诉非法携带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的要求包括以下几点:一是非法携带枪支两支以上或者手榴弹、炸弹、地雷、手雷等具有杀伤性弹药一枚以上;二是携带爆炸装置两套以上;三是携带炸药、发射药、黑火药五百克以上或者烟火药一千克以上、雷管二十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二十米以上;四是虽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拒不交出。
立 案 追 诉 非 法 携 带 危 险 物 品 的 条 件 是 什 么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非法携带危险物品罪是指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安全管理规定,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工具上非法携带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非法携带危险物品罪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 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安全管理规定;
2. 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工具上非法携带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
3. 情节严重的。
如果行为人违反了上述规定,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工具上非法携带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并且情节严重,就可能被认定为非法携带危险物品罪,并受到法律的制裁。
非法携带危险物品罪需要满足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安全管理规定,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工具上非法携带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并且情节严重等条件。如果行为人违反了上述规定,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工具上非法携带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并且情节严重,就可能被认定为非法携带危险物品罪,并受到法律的制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条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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