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城市道路交通安全治理存在四大隐患,包括数据失真与风险难判、风险治理的跨部门协调难、决策与管理的科学程度不够、对道路交通行为改变的重视不够。
首先是数据失真与风险难判,这使判断准确形势并进行精准决策面临难题。公安部门和卫生部门对交通事故死亡的判断依据不同,这使公安部门报告的数据可能是低估的。另一个可能的原因是,中国自上而下的安全生产监管体制设定了严苛的“死亡指标”,塑造了公安部门倾向于“低报”交通事故死亡人数的激励结构,使统计数据被人为操控,并导致统计数据的漏报、误报、瞒报、谎报和低报等问题。如果数据本身的质量和可靠性问题得不到很好的解决,那么任何有关风险评估和政策效应的讨论都无法令人信服,并可能得出谬误的结论。
其次是道路交通风险治理的跨部门协调难。在道路交通安全领域,跨部门协同是降低风险的关键所在,而跨部门协调难也是造成目前道路交通安全风险居高不下的主要原因之一。目前,机动车管理较为严格完善,汽车驾车者大体而言也较为遵守交通规则。但是助动车、电动自行车、自行车等,往往成为威胁交通安全的隐患,这些车辆的骑行者往往不遵守基本交通规则,乱闯红灯严重,成为城市道路交通事故频发的主要元凶之一。由于法律缺位和政府监管不力,这方面的问题业已成为道路交通安全领域最值得关注的痼疾。
再次是决策与管理的科学程度不够。目前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仍然体现出简单粗放和手工作坊的特征,同科学决策和精准管理还有很大距离。尽管相关部门都配备了最先进的设备和技术,但是它们能否真正得到使用却不得而知。道路交通安全领域积累了大量科学证据,但是却并没有得到充分的重视和应用,存在严重的认知-实践鸿沟。
最后是对道路交通行为改变的重视不够。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同人的因素密不可分,如驾驶员的驾驶技能不过关、疲劳驾驶,行人闯红灯和横穿马路,电动车和自行车逆行,等等。目前许多城市的交通安全风险治理仍然存在自我封闭和简单粗放的倾向,无法基于准确和关联的数据进行科学研究,并基于这些科学证据进行决策和优化。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执行职务,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不严格执法以及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检举、控告。收到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依据职责及时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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