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过错责任的适用条件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7-07 21:25:48 145 人看过

无过错责任是指依法不以当事人的主观过错为侵权必要条件的归责原则,即无论当事人是否主观过错,都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无过错责任具有以下特点:

1、在损害事实与责任人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前提下,没有因果关系的,不能承担无过错责任;

2、不以行为人的主观过错为归责要件,以过错为归责要件的,成为过错责任原则;

3、无过错责任的目的是合理补偿受害人的损失,这也是许多国家为保护受害人权益而建立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原因;

4、被告以免责为由举证,实行举证责任倒置,不同于过错责任中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原则。在适用无过错责任时,原告只需举出损害事实、损害事实与被告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然后由被告举证存在的法定免责理由。被告不仅可以证明自己已经履行了注意义务或者没有一般过失,还可以免除责任;

5、适用无过错责任时,必须有法律的特殊规定,即法律明确规定的特殊侵权行为,才能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有什么不同

第一,从责任的性质上看,无过错责任不具有对违法行为的制裁性,而在于对受害人提供补偿,补偿功能是它的一个很重要的法律特征(见前文),至于因何发生这种损害行为“则是现代社会必要经济活动,实无不法性可言”。因此,它不能起到预防不法行为之作用,而过错推定仍然是以过错为归责原则,只是法律加大了加害人的注意义务,因此过错推定还是具有一般民事责任的教育、惩罚等性质。

第二,从最后的责任分担情况来看,由于无过错责任的基本思想是对不幸损害的合理分配,因此在侵权领域中,无过错责任往往和保险制度联系在一起,通过保险制度实现损害分配的社会化,而过错推定,因为法律加大了加害人的注意义务,因加害人未能尽到义务,所以要对受害人提供补偿,它并不以保险制度而分配损失。

第三,从免责情况来看,无过错责任并不考虑当事人的过错,一旦损害发生,就应承担责任。并不存在免责的事由,而过错推定承认加害人有反驳的机会,在存在不可抗力时,也有机会免责,所以它并不是一种纯粹的归责方法。

第四,从司法审判实践的情况来看,无过错责任并不需要双方当事人对有无过错举证,而只要有因果关系的存在,故法官对此责任的适用缺乏弹性和适应性,而过错推定给法官在认定加害人举证反驳,提出免责事由单方面的认定有了一定的裁量权,有利于法律原则和实践相结合不断变化发展,这也归根于两者的性质,一个以分配损失为必要,一个仍然以过错补偿为原则。有学者把两种责任最基本的区别归纳为两点:第一,受害人的过失能否成为两种责任的免事由;第二,不可抗力能否成为两者的免责事由。两方面的区别非常精辟的反映两者在具体适用过程的差别。当然从社会发展的情况来看,两种责任完全可以合并存在,相互补充。

综合上文的内容,我们了解到,在过错责任与无过错责任之间,不同之处主要在于4点,包括责任性质、最后的责任分担情况、免责情况以及司法审判实践的情况。而侵权纠纷当中,具体是适用无过错责任还是过错责任,这要结合实际的情况进行选择,并非是一概而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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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04日 0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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