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六条,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一)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二、办理材料
全体董事会或理事会成员签名或盖章,应有2/3以上董事会或理事会成员同意通过此申请书由申请人用A4纸自行编写,无空白表提供。
如果有在办义务教育机构(小学、初中),应该保证中小学生妥善安置,继续学习
全体董事会或理事会成员签名或盖章,应有2/3以上董事会或理事会成员同意通过
办义务教育机构(小学、初中)自己要求终止的,由办义务教育机构(小学、初中)聘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办义务教育机构(小学、初中)办学期间资产、债权、债务、财务收支状况进行全面清算;2)被审批机关依法撤销的,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被终止的,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本事项暂未挂网)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清远市开发(高新)、清城分厅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
1)预审。窗口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2个工作日之内(不计入承诺时限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预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预受理,出具电子版《预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2)材料审查,正式受理。预受理后,申请人按自行或邮寄的约定方式向教育部门提交纸质材料,清城区教育局在收到纸质申请材料后2个工作日内,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或者完善的材料,出具《补充材料通知书》,无告知视为受理;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的,符合法定形式的,与网上电子材料审核无误后予以正式受理,出具《材料接收凭证》。
3.审查。由清城区教育局教育股牵头,在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书和申请材料报清城区教育局民办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审核。
4.决定。清城区教育局教育股在3个工作日内将清城区教育局民办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的审核结果报分管领导复核后决定。
5.作出批复。对批准终止民办义务教育机构(小学、初中)的,清城区教育局在1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批复。
6.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教育部门领取办理结果。终止的民办义务教育机构(小学、初中),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和销毁印章,并注销登记。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经清城区教育局教育股同意后,申请人向清城区教育局提交终止办学申请及申请材料。
2.受理。清城区教育局在收到申请材料后2个工作日内,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或者完善的材料,出具《补充材料通知书》,无告知视为受理;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的,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材料接收凭证》。
3.审查。由清城区教育局教育股牵头,在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书和申请材料报清城区教育局民办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审核。
4.决定。清城区教育局教育股在3个工作日内将清城区教育局民办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的审核结果报分管领导复核后决定。
5.作出批复。对批准终止办学的,清城区教育局在1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批复。
6.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教育部门领取办理结果。终止的民办义务教育机构(小学、初中),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和销毁印章,并注销登记。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清远市新城六号区广清大道113号区政务服务中心三楼
五、办理时限
10(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清远市清城区教育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关于调整我省机动车驾驶许可考试费标准的复函(2007年)
第五十六条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一)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3年修正)(2017年)
第五十七民办学校终止时,应当妥善安置在校学生。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终止时,审批机关应当协助学校安排学生继续就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3年修正)(2017年)
第五十八条民办学校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务清算。民办学校自己要求终止的,由民办学校组织清算;被审批机关依法撤销的,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被终止的,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3年修正)(2017年)
第五十九条对民办学校的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一)应退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二)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三)偿还其他债务。民办学校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3年修正)(2017年)
第六十条终止的民办学校,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和销毁印章,并注销登记。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接受要约的全部条件以缔结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 (2)承诺须向要约人作出; (3)承诺的内容须与要约保持一致; (4)承诺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内作出。...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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