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领土管辖权中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07 09:41:04 446 人看过

这里需要注意的问题是:

1一般管辖权适用于没有法律特殊因素的一般行政案件。如果案件有两种性质,则应首先适用特别领土管辖权。例如,复议机关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不动产,适用不动产特别管辖权规定。一般属地管辖权采用“原告对被告”的原则。原则上,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这是为了:

(1)便利当事人的诉讼

(2)便利法院的通知、调查、证据收集和执行

(3)尊重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区域效力。在被告行政机关所在法院管辖下,可以确保行政机关依据与司法机关审查依据的一致性,避免区域规范冲突。(4)防止诉讼滥用。复议机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仍由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在这种情况下,复议决定只是对原具体行政行为的简单重复,审查对象仍然是原具体行政行为。复议机关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可以由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属于共同管辖的情形。复议机关变更具体行政行为,即原行政行为丧失效力,作出新的具体行政行为

根据《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所谓复议决定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是指下列情形之一:(一)复议决定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认定的主要事实和证据。所谓主要事实,是指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构成要件的事实,而主要证据是证明构成要件事实的证据。在此,“变更”包括补充、替代、交换、变更推理过程、重新认定等。(2)变更适用于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规范依据,并对定性产生影响。所谓“变更”,包括增加、减少、调整适用于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规定,或者作出新的解释,或者改变案件性质;(3)撤销、部分撤销或者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处理结果。无论复议决定是否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认定的事实和适用依据,只要最终结果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本条规定的诉讼管辖权。处理结果的变更包括撤销和部分撤销;更改和其他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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