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实践中产品责任的举证责任的分配是:
1、受害人的举证责任
受害人举证的事项包括受到的伤害、产品缺陷存在、使用了缺陷产品、伤害是使用缺陷产品造成的、产品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等。
2、生产者的举证责任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证据规则的规定产品责任纠纷生产者应当对免责事项负有举证责任。产品责任是无过错责任,但不是绝对责任。生产者的责任是否免除还要看其他法律的规定,《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生产者不承担产品责任的情形主要有:
(1)生产者能够证明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
(2)生产者能够证明将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上不存在的;
(3)生产者能够证明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3、销售者的免责举证责任
销售者承担的是过错责任,因此,其只要举证产品缺陷是:
(1)产品自身存在的,而非其过错造成的;
(2)产品的生产者是谁是明确的,销售者的免责举证就可以完成。
产品责任纠纷的特征
通过对产品责任纠纷概念的探讨,能够判断,产品责任纠纷有以下特征。
1、是一种侵权责任,其纠纷也是一种侵权责任纠纷。
它是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财产损失和人身损害而产生的赔偿责任。而不是通过所说的因合同原因产生的纠纷。
2、是一种无过错责任,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责任纠纷。
产品责任纠纷中,作为被侵权人,只需要证明自己受到损害,是由于产品存在缺陷造成的就可以向侵权人要求赔偿。
3、是发生在流通领域的引起的责任纠纷。
产品责任纠纷,是发生在产品经过交易、转让等行为,在这个过程中,由于产品原因造成损害或存在危险,引发纠纷,才适用本案由。
搞清楚产品责任纠纷的定义后,需要进一步探讨产品责任纠纷案由的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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