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罪的概念及特征
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罪是指生产假种子、销售明知是假的种子或失去效能的种子,或者生产者、销售者以不合格的种子冒充合格的种子,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行为。该罪的特征表现如下:
1、本罪的客体为复杂客体
本罪不仅侵犯了国家对种子的生产销售管理制度,而且侵犯了广大农民的合法利益。
2、本罪的客观方面
表现为生产假种子、销售明知是假的种子或失去效能的种子,或者生产者、销售者以不合格的种子冒充合格的种子,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行为。所谓假种子是指种子的成分与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标准,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不相符合。所谓失去使用效能的,是指因过期、受潮、变质而丧失了原有功效和使用效能的,没有使用价值的。所谓不合格的,是指产品的某一项或多项指标不合标准,从而影响使用功效。
3、本罪的主体
为一般主体,即自然人和单位都可以构成。
4、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
本罪的故意内容可以分为三种情形:一是故意生产假种子;二是明知是假的或失去使用效能的种子而故意予以销售;三是故意以不合格的种子冒充合格的种子。过失行为不构成本罪。行为人一般具有盈利的目的,但有无此目的并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二、本罪与相关罪的区别
1、本罪与非罪的区别
首先,本罪只能有故意构成,如果行为人由于过失销售了伪劣种子,则不构成本罪。其次,本罪是结果犯,只有发生了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结果才构成本罪,虽然行为人实施了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的行为,但并没有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不构成本罪。
2、本罪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区别
本罪从大的方面讲也属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但由于种子的特殊性,刑法将本罪单独归为一条。因此,本罪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属于法条竞合关系,本法条属于特别法。当行为人生产销售伪劣种子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则构成本罪;当行为人的行为并没有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但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则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3、本罪与诈骗罪的区别
诈骗罪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获隐瞒真相的办法,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诈骗罪的突出特征是行为人使相对人陷于错误认识,主动交出财物,行为人和相对人之间没有交易事实或者交易的对价相差悬殊。如果行为人和相对人之间有一定的交易事实存在且对价不是太悬殊,即使种子质量与行为人所宣称的不符,行为人也不构成诈骗罪;如果行为人和相对人之间没有交易事实,行为人仅凭欺骗的方法获得财物,行为人则可构成诈骗罪。
4、本罪与虚假广告罪的关系
虚假广告罪是指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行为。如果行为人利用广告对自己的伪劣种子进行宣传并进而销售的,则行为人的行为既构成了虚假广告罪又构成了销售伪劣种子罪,但是两罪并不是相互独立的关系,而是手段与目的的关系,两罪属于牵连犯,应从一重处断。
5、本罪与非法经营罪的关系
非法经营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如果行为人没有获得生产销售种子的经营许可证或者相关证件,没有从事该类行为的资格而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的,行为人则可构成非法经营罪和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罪。但两罪属于想象竞合犯,应从一重处断,而不应数罪并罚。
三、如何搜集诉讼证据?
由于种子案件的证据容易灭失,证据的搜集具有时间性等不利因素,因此在自己的合法权益因他人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的行为而受到侵犯时,及时正确地搜集证据,对于维护自己的权利非常重要。本罪证据的搜集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可以对购进的种子由买卖双方取小样并填写登记表,然后封存,发生损害时可以作直接的鉴定依据。
要对受害后果及时确定。发现受害征兆,应及时确定并请有关部门鉴定,用摄影、取样等方式保留证据。
要通过正确方法取证,发现损害后,应请农机部门和司法部门作鉴定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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