末位淘汰制合法吗?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7-24 09:02:16 101 人看过

通常,公司对考核成绩排名末位的员工会以“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辞退,但其实这是不合法的。《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如果公司要以“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必须满足三个条件:(1)员工不胜任本职工作;(2)对员工进行了重新培训或者调岗、重新培训后仍不能胜任原工作;(3)调整岗位后不能胜任新岗位。出现以上情形,公司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只是简单的依据员工在绩效考核中排名末位便认定其不能胜任工作并解除,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不能据此解除劳动合同。

公司末位淘汰制是怎么回事?

公司利用末位淘汰制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行为。如果劳动者被公司以末位淘汰制为理由解雇的,劳动者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者提出劳动仲裁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让公司支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一、二款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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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30日 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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