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不履行要承担什么违约后果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8-10 08:54:38 223 人看过

债务不履行要承担的违约后果:

1、债权人有权解除合同。

2、债务人承担违约责。

3、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继续履行债务。

4、在双务合同中,债务人表示拒绝履行后,不得以同时履行抗辩权作为抗辩。

当债权人有先履行义务时,债权人有权拒绝自己的履行。

民法债务不履行的发展

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债编于1929年11月制订公布,自1930年5月5日施行,其间历经七十载之岁月洗炼,复于1999年4月公布债编增修条文,并从2000年5月5日开始施行,迄今施行已届满五周年。五年来我国台湾地区最高法院解释适用债务不履行规定的态度,是否仍承袭其既有立场,或是亦有响应学界意见,而在某些问题上改变看法,诚值研究。本文之撰写,旨在响应此一问题意识,探讨我国台湾地区最高法院近来在债务不履行这一重要问题上所表示的基本观点,并在必要范围内试加评析,期能增进实务与学界之对话,有助于我国民事法学之发展。

关于债务不履行的种类和概念,我国台湾地区最高法院1993年台上字第四二号判决作有简要说明:债务不履行包括给付不能、给付迟延及不完全给付三种,其形态及法律效果均有不同。所谓给付不能,系指依社会观念,其给付已属不能者而言;若债务人仅无资力,按诸社会观念,不能谓为给付不能。给付迟延,则指债务人于应给付之期限,能给付而不为给付;倘给付可能,则债务人纵在期限前,预先表示拒绝给付,亦须至期限届满,始负迟延责任。至于不完全给付,则指债务人提出之给付,不合债之本旨而言[1],足供参佐。本文下面将依序由给付不能、给付迟延以及不完全给付三个类型,引介描绘我国台湾地区债务不履行之实务风貌,合先叙明。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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