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刑事判决书
(2010)沪铁刑初字第61号
公诉机关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
被告人董某某,因本案于2010年2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日被抓获),同年3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铁路公安处看守所。
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以沪铁检刑诉(2010)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某某犯倒卖车票罪,于2010年5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10日受理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董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控,2010年2月1日11时许,被告人董某某在没有经营火车票资格的情况下,将29张票面额共计7393元的各车次有效车票以7950元的价格倒卖给苏州梦知博票务公司负责人夏峰。经他人举报,于当日18时40分许,公安机关在苏州市平四路附近将董某某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董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自愿认罪,并有证人李芹、张恩国、夏峰的证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发还物品、文件清单》、《收缴物品清单》、火车票复印件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以牟利为目的,非法加价倒卖火车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倒卖车票罪,应当依法予以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应予支持。鉴于被告人董某某归案以后能如实供述罪行,且自愿认罪,可依法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倒卖车票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董某某犯倒卖车票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2月1日起至2010年6月15日止)。
(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供犯罪所用的被告人财物予以没收;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张某某
二O一O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朱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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