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称对方借款不还,对方认为不存在借贷关系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9 20:11:13 103 人看过

一方称,对方借款不还;而另一方坚持认为,双方之间没有借贷关系孰是孰非?近日,市北区人民法院对这起不当得利纠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山东省某支队返还原告青岛胶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胶州市胶城建筑工程公司第十二施工处人民币6万元。

案情回顾

据了解,2000年9月21日,山东省某支队的账户上收到了付款人为胶州市晨峰装饰装潢有限公司的青岛市商业银行转账支票一张,金额为6万元。五年后,青岛胶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胶州市胶城建筑工程公司第十二施工处以拒不还款,侵害了其合法权益为由,将该支队及戴某告上法庭,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还清借款人民币6万元。

庭审中,第一被告该支队辩称,该支队与对方之间没有借贷关系,也没有权利义务关系,故应当驳回原告的起诉;第二被告戴某则辩称,2000年9月份,该支队孙某对他说单位急需用款,委托他帮忙借款6万元。2000年9月20日,他与胶州市胶城建筑工程公司第十二施工处负责人匡某等人将一张6万元支票直接送到该支队财务部。财务部收下支票后,未出具收据,而是由他本人向对方出具了借款收据。事后,他向该支队财务部索要借款收据以换取他向对方出具的借款收据,但时至今日也未能得到解决。

庭后,法官于2005年9月28日到青岛市商业银行调取了该转账支票存根一宗。二次开庭时,该支队未到庭,对法院调取的支票证据,也未谈质证意见。戴某则认可原告的陈述,并要求该支队承担还款责任。经查,十二施工处是胶城建设集团的下属部门,晨峰公司为独立法人公司。匡某是胶城建设集团的副总经理及第十二施工处的负责人,同时也是晨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此外,在借款担保协议签字的孙某目前已不在该支队工作。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支队的账户上收到晨峰公司的6万元钱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该6万元的用途及转到该支队账面的原因,该支队未到庭谈质证意见。从戴某出具的借条及孙某签定的担保协议来看,借条上胶城建设集团借给戴某的6万元,在担保协议上表述为晨峰公司借给戴某6万元,原告及戴某均认可这两种表述实际上是指同一笔款,即该款的实际出借人是胶城建设集团下属部门十二施工处,但是以晨峰公司转账支票的形式给付受益人的。从担保协议中所写的支票号和法院到商业银行调取的转账支票存根来看,担保协议中的6万元落在了该支队的账户上,即戴某向胶城建设集团十二施工处出具借条中的6万元最终由晨峰公司给付了该支队。该支队不认可原告的借贷关系主张,却不提供证据也不解释从晨峰公司获取6万元人民币的原因,其没有原因获取6万元的行为,已经构成不当得利之债。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一、合同无效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如果合同无效是由于缔约过失造成的,并且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的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案例】2016年3月11日,被告李某某以向原告转包某某市某某区某某坝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为由,收取了原告张某170000元的工程保证金,并出具了收条,作为担保人被告王某也在收条上签名。原告张某进场后准备施工,工程分包人伏某以该工程已向他人转包为由予以拒绝,为此,给原告造成了施工前期的设备费和人工费损失67855元。综上事实,原告提起诉讼,请求判决由二被告返还原告保证金170000元,前期垫资费用67855元,共计237855元;由二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51000元。同时,由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判决】被告李某某向原告张某返还保证金及实际损失共计人民币250000元。案件受理费2816元,原告张某承担497元,被告李某某承担2319元。本案为建设施工合同中发生的缔约过失责任纠纷,应适用合同编相关规定。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的过程中,一方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导致另一方信赖利益损失,并承担损失赔偿的弥补性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第五百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违背诚实原则的行为,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被告李某某不具有工程转包资格,为订立合同,向原告张某提供不真实信息,损害了原告张某在缔约过程中的信赖利益,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应赔偿原告张某因合同未能成立而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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