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凭证制度是部分地方法院在深化执行方式改革过程中以解决执行难为基本动因而推出的一项重要举措,由于该制度既强调债权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又明确了执行风险的承担主体,还具有减缓矛盾冲突的功能,效益最大化的执行理念可以得到具体实施,发放债权凭证成为了人民法院解决被执行人履行不能问题、遏止执行积案上升趋势的应对举措。债权凭证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对处理执行难的问题确实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减少了法院的执行积案,减轻了执行工作的压力,但由于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并未对债权凭证制度作出明确规定,建立债权凭证制度还有大量的理论认识和实际操作问题亟待解决,本文对当前债权凭证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剖析,并提出了具体的完善建议。
一、债权凭证制度的优势
债权凭证,是指申请执行人在申请执行期限内依法申请执行时或执行立案以后,由执行法院向申请执行人发放的、用以证明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尚享有债权,申请执行人可据以再次申请执行的权利证书。债权凭证制度是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改革中出现的新举措,具有以下优势:
第一、有利于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强制执行是当事人因合法权益得不到实现而向人民法院申请维护的司法救济手段,当出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时,人民法院穷尽了执行措施、采取了一切法律所允许的执行手段,即使申请人的权利未能实现,也要依法裁定中止或终结执行,无论是中止执行还是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都在一定程度上丧失了债权实现的可能,而且缺乏相应的法律救济手段予以最大限度地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债权凭证制度简洁高效地弥补了这一缺陷,债权人领取债权凭证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再次申请执行,而且再申请执行时不再交纳申请执行费,无增加费用之忧。
第二、有效地防止债务人逃避债务。执行过程中,债务人故意逃避债务、规避执行或暂时丧失履行能力等情况而致执行不能的情况普遍存在,如对强制执行无果的执行案件终结执行,可能会使债务人在执行中不思如何切实履行债务,而是千方百计逃避或对抗执行,这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执行难。实施债权凭证制度,债权人可随时以债权凭证申请再执行,可对债务人特别是自然人债务人造成一辈子负债的心理震慑,促成债务人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防止逃废债务、规避执行行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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