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的文件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9 16:23:44 448 人看过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应当于创立大会结束后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申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董事长签署《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国务院授权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还应当提交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三)创立大会的记录;

(四)公司章程;

(五)筹办公司的财务审计报告;

(六)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七)发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证明及职业状况证明;

(八)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以及身份证明、职业状况证明;

(九)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履历表、任职证明、身份证明及职业状况证明;

(十)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十一)公司住所使用证明;

(十二)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项目的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十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提交的文件。

其中:

身份证明是指居民身份证明。

职业状况证明是指:

(一)城镇待业人员的待业证明;

(二)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

(三)辞职、退职人员原单位出具的辞职、退职证明;

(四)离休、退休的科技人员的离休、退休证明和资格证书;

(五)停薪留职的科技人员的停薪留职协议和资格证书;

(六)企事业单位的离休、退休人员的离休、退休证明和原工作单位的批准文件;

(七)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人员的职业状况证明。

场地使用证明是指:

(一)自有私房的房产证明;

(二)租用房屋、场地的租赁合同,有关房、地产证明及房管部门许可使用证明;

(三)土地管理部门准许使用土地的批准文件。

申请人提交的文件,应使用登记机关制定的标准文书表格,没有标准文书表格的,应符合有关要求。

当事人提交的文件、证件必须真实、有效和合法,并对所提交的文件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公司登记机关收到申请人按规定提交的全部文件、证件后,发给申请人《公司登记受理通知书》,对文件、证件依法进行审查,并在30日内作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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