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城镇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规定是什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4-27 04:03:12
199 人看过
1、工伤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留有储备”的原则征收,专项存储,专款专用,当年结余转下年使用。
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侵占和挪用。
工伤社会保险基金的征收,根据支出费用和各行业工伤发生频率实行差别费率。
征收标准为企业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乘以行业差别费率。
对企业实行浮动费率,可以根据企业工伤发生频率的变化,每年对费率作一次调整。
各行业费率和企业浮动费率的具体标准和实施办法由各市人民政府制定。
2、工伤社会保险基金由企业缴纳。
企业应当于每月10日前缴纳上月工伤社会保险费。
企业缴纳的工伤社会保险费和直接支付给工伤职工的保险待遇,在企业管理费中列支。
工伤社会保险基金不实行减免。
企业确有困难的,经劳动行政部门同意,可以缓缴。
工伤社会保险基金由企业开户银行代扣代缴,存入社会保险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工伤社会保险基金专户,也可以由企业直接向社会保险机构缴纳。
工伤社会保险基金存入银行按照同期城乡居民存款利率计息,利息并入基金。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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