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劳动者原则是由劳动关系所具有人身关系的属性和隶属关系的特征所决定的。作为一种人身关系,劳动者是劳动力的物质载体,两者不可须臾分开。然而两者又存在着一定的矛盾:劳动力的过度使用会损害劳动者的健康;劳动力在不安全状况下使用又可能危及劳动者的生命。当着劳动力由劳动者本人来支配时,矛盾并不突出,而当着劳动力的所有和劳动力的支配在一定条件下分离之后,由于用人单位掌握了劳动力的支配权,形成了带有从属性质的纵向关系,可能会导致权利、义务的失当,出现损害劳动者权益的情况,从而危及劳动者的健康和生命。可见,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的地位并不完全相等,劳动者处在一个相对较弱的地位,因此劳动法应将保护的重心放在劳动者这一方面。保护劳动者原则也可以说是劳动领域中的保护弱者原则。
一、劳动者劳动关系从什么时间建立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因此,若仅有双方当事人签约的行为,尚不能认定双方已经建立劳动关系。
另外,因为劳动关系是一种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的结合关系,它的本质是强调劳动者将其所有的劳动力与用人单位的生产资料相结合,劳动者一旦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就应将劳动力作为一种生产要素纳入生产过程。
二、认定劳动关系的基本标准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实际存在着管理与被管理、指挥与被指挥、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这应当是认定劳动关系的首要的与独立的标准。原因在于,这种关系是人身隶属性的集中体现,也是劳动关系的根本标志。应当看到,这种关系表现方式多样,既可以体现为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直接与具体的管理,也可以体现为劳动规章制度下的间接与抽象的管理。
同时,也不宜只将这一关系表述为劳动者实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指挥与监督。这样表述只能站在劳动者一方面,不能反映用人单位一方面,从而无法全面认定劳动关系。
2、用人单位的供基本的劳动条件。这应当是认定劳动关系的一个结合性的标准。所谓劳动条件主要包括劳动场所、劳动对象与劳动工具。用人单位之所以成为用人单位,就在于它掌握了相应的劳动条件,并因此成为劳动者劳动力的使用者,对劳动者进行管理、指挥与监督。由于实践中情况的复杂性,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条件应限于基本劳动条件。
认定劳动关系的存续期间,对于职工来说是很重要的内容。只要认定用人单位和职工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就应该享有法律规定的劳动保障以及劳动期间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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