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强制拆迁能否启动行政复议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31 15:36:05 93 人看过

1、强拆房屋能否启动行政复议?强拆违法建筑,当事人可以在强拆前申请行政复议。房屋被强拆,当事人对强拆不服的,也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需要强制拆除的,行政机关应当公告,当事人应当限期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房屋征收部门未在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期限内与被征收人达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权属不明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报告,按照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补偿的,补偿方案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作出补偿决定并予以公告。赔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赔偿协议的有关事项。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二是拆迁安置补偿面积如何确定?国家对拆迁安置补偿面积没有明确规定。由于各地政策不同,具体情况应咨询当地政府部门。

通常在拆迁过程中,被拆迁房屋产权证上载明的建筑面积是确定拆迁补偿面积的法律依据。面积与产权证记载的面积不一致的,以产权证记载的面积为准。房屋所有权证是房屋所有人拥有房屋所有权的法律凭证。根据我国房地产相关法律法规,国家实行房屋权属登记发证制度,依法核准登记的房地产权利受国家法律保护。

在房屋拆迁安置过程中,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又无其他证据证明房屋合法性的,应认定为违法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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