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诉讼中发合同解除函是否有效
在诉讼中,发送合同解除函给对方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对方当事人没有异议的,可以行使解除权解除该合同。对方当事人有异议的,可以请求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确认合同解除的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二、可撤销合同是否是无效合同
可撤销合同在撤销之前是有效的。
1.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2.显失公平的合同。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3.欺诈方式订立的合同。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4.胁迫情况下订立的合同。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三、约定的合同自行解除是否有效
约定合同自行解除有效,只要当事人协商一致。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章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n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
解除合同是否必须通过发函进行?
400人看过
-
诉讼时效是否影响解除合同的效力
314人看过
-
合同解除诉讼时效,解除产生的法律后果是否受诉讼时效
382人看过
-
超过诉讼时效能否解除合同
339人看过
-
违约方发出解约函有效吗,合同解除的方式
264人看过
-
欠款催收函能否发生诉讼时效中断
145人看过
-
合同解除是否需要发出通知函陕西在线咨询 2025-02-01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时,必须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解除合同的方式,那么发通知函并不是解除合同的必要步骤。 在双方合同未约定解除合同方式的情况下,一方行使解除权时应通知对方。合同在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如果通知中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合同将自动解除。如果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合同将在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 如
-
-
解除合同函告解除合同函告青海在线咨询 2022-08-12解除合同告知函XXXXXXXXXXXXXXXXXX公司:贵方于2012年3月21日与我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合同编号2012-005)后,因贵方没有按照双方签订的合同履行合同内容,严重违约,导致我方蒙受巨大损失,所以依照合同的约定,提前终止供货合同。现向您函告如下:根据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第一条之约定,买方所供货物与合同内产品规格和型号不符;根据《买卖合同》第二条之约定,用于贸易结算,必须带检定
-
诉讼无效可否认定解除合同?河南在线咨询 2022-10-10这要具体问题体分析:一、法院认定合同是否无效,是以事实为根据,法律为准绳。二、[合同免责条款的无效]:合同中有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三、[可变变、可撤销的合同]、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汀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
-
不是单方面就不发函是否可以解除合同香港在线咨询 2022-11-23不发函可以解除合同,解除合同有以下两种方式:单方解除和协议解除。单方解除,是指解除权人行使解除权将合同解除的行为。 它不必经过对方当事人的同意,只要解除权人将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直接通知对方,或经过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向对方主张,即可发生合同解除的效果。 协议解除,是指当事人双方通过协商同意将合同解除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