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绍了物业管理的经费来源和公告方式。物业管理经费主要来源于业主共同承担和物业公有部分的经营收益。经费的出入情况应该按期在物管区域内公告,接受业主的监督。至于经费的筹备、处置和运用的具体方式,应由业主大会决定。
主要收入来源有两个:一部分由业主共同承担,另一部分则来源于物业公有部分的经营收益。并且工作经费的出入情况,应该按期在物管区域内公告,接受业主的监督。当然,至于工作经费的筹备、处置和运用的具体方式,应由业主大会决定。
物业公有部分经营收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14条,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费用由业主承担。但是,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物业服务企业有权要求业主提供必要的配合。物业服务企业经营物业的,物业服务费按照约定从物业的专项维修资金中支付。
物业服务企业经营物业的,物业服务费按照约定从物业的专项维修资金中支付。这是民法典关于物业服务企业经营物业的收益分配问题的重要规定。在物业服务企业经营物业的过程中,物业服务费是按照约定从物业的专项维修资金中支付的。这一规定保障了业主的知情权,同时为物业服务企业提供了合理的经营资金来源,促进了物业服务行业的发展。
总之,根据民法典第214条,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费用由业主承担。物业服务企业经营物业的,物业服务费按照约定从物业的专项维修资金中支付。这一规定保障了业主的知情权,同时为物业服务企业提供了合理的经营资金来源,促进了物业服务行业的发展。
《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十一条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第五十四条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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