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合同附随义务的违反是不是合同解除的理由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24 10:54:25 142 人看过

附随义务不是双方明确约定的义务,是基于履行合同所遵守的诚实信用原则而应自觉履行的义务,如说明、照顾、通知、协助、保密等,属于履行合同所需的辅助性质的义务。

附随义务并未是合同的主要义务,但会对合同的诚信履行产生一定的影响。

因此,在未履行或履行不当附随义务时,一般不会涉及合同的法定解除,但仍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违反合同附随义务的后果

随附义务是双方在履行合同中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的通知、协助等义务。如果合同一方当事人因过错没有履行相应的随附义务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赔偿其损失。违反附随义务的后果主要有两种,赔偿损失与解除合同。

(一)赔偿损失违反附随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赔偿受损当事人的利益损失。通常情况下是法律强制当事人给受害人一笔金钱。违反附随义务侵害当事人的人身和财产利益,赔偿损失当属最理想的救济方法。赔偿的范围包括对方当事人的实际损失,救济而产生的费用。对当事人固有利益侵害者还可能承担一定的精神损害赔偿

(二)解除合同当事人违反附随义务,另一方通常不能主张解除合同,但是如果该项附随义务的违反使得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或合同对当事人不再有意义,当事人就可以此为据,解除合同关系。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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