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另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应当视为学校等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的法定职责。
如系学校提供的设施存在安全隐患造成,学校未尽到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可要求学校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相关知识:纠正观念误区
一些家长认为孩子交给学校,学校就是孩子的监护人。
(1)学校不是监护人
所谓监护,是一种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10岁以下)、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10-18岁)的人身、财产及其它合法权利而设立的特定保护人的民事法律制度。
《民法典》明确规定未成年人父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其他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职责,经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没有将亲权之外的学校列为监护人。
监护人应履行的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不受损害;保管被监护人的财产;担任被监护人的法定代理人等。
学校与学生之间的关系并不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学校是实施国家义务教育的机构,承担的只是"教育、管理、保护"的职责,这不能简单的等同于监护当中的"监督、保护"。学校若是监护人,将会导致一种自相矛盾的结局。
发生事故,各方以什么原则承担责任。学校不负无过错责任。
(2)学生受到伤害,学校并非都要承担赔偿责任
一旦发生事故,不是完全由学校承担责任,而是看具体是由谁引起的过错,就由谁承担责任,即过错责任原则。所谓过错,由侵权行为人的故意或过失引起的事故。在几方都没有责任的情况下,按公平原则由当事人和学校共同承担责任。具体处理校园伤害事故判断学校是否存在过错,按照过错推定的方法,首先学校承担主要责任,学校能够证明在教育、管理等方面确无过错的,方可免责。意思是说由学校举证自己在教育管理方面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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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行为是指侵犯他人的人身财产或知识产权,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违法行为。侵权行为发生后,在侵害人与受害人之间就产生了特定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即受害人有权要求侵权人赔偿损失。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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