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小姐2008年2月进入本市一家服装厂工作,单位与其订立了1年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为2个月,试用期工资为每月1000元,转正后的工资为每月2000元。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如果夏小姐在合同期限内提出辞职,要支付单位5000元的违约金。劳动合同签定时一式两份,但是签完后全部交由单位保管。工作半年后,夏小姐找到了另一家更好的单位,于是向单位提出离职,单位根据合同的约定要求夏小姐支付违约金,并拿出合同以此作为依据。
问:单位的做法是否正确?
律师分析: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本案例中,合同签定完毕后,单位应当立即将其中一份劳动合同交由夏小姐进行保管。
同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即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或者竞业限制的约定,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本案例中,夏小姐没有接受过单位的专项培训,不涉及服务期的约定,其工作与单位的商业秘密无直接关系也不存在竞业限制的情形,所以单位不能与她约定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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