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设立出口加工区的批准标准(一)出口加工区原则上设在国务院批准的国家级开发区,同一开发区内只能设立一个出口加工区(二)出口加工区要坚持出口导向,申请设立国家级出口加工区开发区。加工贸易的年进出口额原则上应达到1亿美元以上,仅在年进出口总额低于10亿美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一个出口加工区(四)尽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每年加工贸易进出口总额超过10亿美元,建立了出口加工区,可根据加工贸易发展需要,经批准增设出口加工区(五)东部省(市)出口加工区关闭后,加工贸易年进出口额达到或超过5000万美元;中部省份出口加工区关闭后,加工贸易年进出口额达到或超过2000万美元;西部省(自治区,直辖市)出口加工区关闭运营后,加工贸易年进出口总额达到或超过1000万美元,,他们可以申请在该省(自治区、直辖市)增加出口加工区或扩大原出口加工区的面积。
(六)出口加工区申请扩建,必须有项目,已充分利用的基础设施和配套建设开发用地,其扩建面积不得超过3平方公里。(七)出口加工区自批准之日起2年内建成并申请验收。一年内未开工的,由海关总署会同有关部门书面提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注意。一年内仍无进展的,由海关总署会同有关部门报国务院撤销
(八)出口加工区海关关闭后三年内仍无投资项目的,或虽有投资项目,但加工贸易年进出口总额不足一百万美元,海关总署会同有关部门,,提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注意。一年内仍不符合要求的,由海关总署会同有关部门报国务院撤销。设立出口加工区的审批程序(I)设立出口加工区或扩大已设立出口加工区的面积必须符合所在城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向国务院请示,并抄送国务院有关部门。(二)请示文件应当说明设立出口加工企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开发区、发展外向型经济、加工贸易和基础设施、是否有建立出口加工区或扩大面积后的项目、选定区域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各种土地利用总量和结构、工业用地效益、,同时,出口加工区设立或扩建的规划方案和选址(附图)、面积和四向范围,(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向国务院报告设立出口加工区的指示时,海关总署会同发改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局,国家质检总局,,(五)经国务院审查批准,研究提出意见,会签报国务院批准,海关总署通知、指导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出口加工区隔离设施和管理机构。出口加工区经海关总署会同有关部门验收后正式投入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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