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设立出口加工区的批准标准(一)出口加工区原则上设在国务院批准的国家级开发区,同一开发区内只能设立一个出口加工区(二)出口加工区要坚持出口导向,申请设立国家级出口加工区开发区。加工贸易的年进出口额原则上应达到1亿美元以上,仅在年进出口总额低于10亿美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一个出口加工区(四)尽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每年加工贸易进出口总额超过10亿美元,建立了出口加工区,可根据加工贸易发展需要,经批准增设出口加工区(五)东部省(市)出口加工区关闭后,加工贸易年进出口额达到或超过5000万美元;中部省份出口加工区关闭后,加工贸易年进出口额达到或超过2000万美元;西部省(自治区,直辖市)出口加工区关闭运营后,加工贸易年进出口总额达到或超过1000万美元,,他们可以申请在该省(自治区、直辖市)增加出口加工区或扩大原出口加工区的面积。
(六)出口加工区申请扩建,必须有项目,已充分利用的基础设施和配套建设开发用地,其扩建面积不得超过3平方公里。(七)出口加工区自批准之日起2年内建成并申请验收。一年内未开工的,由海关总署会同有关部门书面提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注意。一年内仍无进展的,由海关总署会同有关部门报国务院撤销
(八)出口加工区海关关闭后三年内仍无投资项目的,或虽有投资项目,但加工贸易年进出口总额不足一百万美元,海关总署会同有关部门,,提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注意。一年内仍不符合要求的,由海关总署会同有关部门报国务院撤销。设立出口加工区的审批程序(I)设立出口加工区或扩大已设立出口加工区的面积必须符合所在城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向国务院请示,并抄送国务院有关部门。(二)请示文件应当说明设立出口加工企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开发区、发展外向型经济、加工贸易和基础设施、是否有建立出口加工区或扩大面积后的项目、选定区域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各种土地利用总量和结构、工业用地效益、,同时,出口加工区设立或扩建的规划方案和选址(附图)、面积和四向范围,(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向国务院报告设立出口加工区的指示时,海关总署会同发改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局,国家质检总局,,(五)经国务院审查批准,研究提出意见,会签报国务院批准,海关总署通知、指导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出口加工区隔离设施和管理机构。出口加工区经海关总署会同有关部门验收后正式投入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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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外商企业审批程序是什么四川在线咨询 2023-03-08设立外商企业审批程序有: 1、至工商登记部门进行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2、至审批机关报批; 3、凭审批机关批复至市技术监督局领取企业组织代码证; 4、至审批机关打印批准证书; 5、至工商登记部门登记; 6、办理其他外汇等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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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公司设立申请书审批的程序是什么北京在线咨询 2022-06-241、申请人应当在申请网站上进行资料提交后,填写并打印《保安服务公司设立申请表》,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申请书和材料,受理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核,对设立提供武装守护押运和安全技术防范报警监控运营服务的申请,应当对经营场所、设施建设等情况进行现场考察。并将审核意见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2、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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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设计审批程序澳门在线咨询 2022-03-22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定。大型公共建筑设计方案编制前,可以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建设单位征集建筑设计方案。涉及建筑节能的,建筑单体设计方案审批前,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就设计方案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征求同级建设主管部门的意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规划条件和城乡规划管理有关规定对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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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建筑工程设计企业设立审批程序湖南在线咨询 2023-03-03(一)申请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基本程序 1.项目建议书的申报审批。 2.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申报审批。 3.合同、章-程的申报审批及申领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4.营业执照的申领。 (二)“一站式审批”和“一条龙服务” 为方便中外投资者办理审批手续,提高政府工作效率,目前,许多地方政府可提供“一站式审批”,商务部门和相关政府部门采取联合办公形式,对外商投资事项进行集中受理。 各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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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审程序和再审程序的区别是什么, 再审和再审程序有什么区别?贵州在线咨询 2022-03-03第二审程序和再审程序是民事诉讼中两个个独立的审判程序。第二审程序是第一审程序的继续和发展,再审程序是纠正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错误裁判的一种补救程序。第二审程序和再审程序都不是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必经程序。再审程序是不增加审级的具有特殊性质的审判程序,其特点是:当事人申请再审不能直接引起再审程序的发生,即对当事人的申请是否提起再审程序,由人民法院审查后决定。二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一)程序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