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宜春市医疗机构新办执业登记法律依据是什么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必须填写《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并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1)《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或《设置医疗机构备案回执》;
(2)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
(3)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
(4)医疗机构规章制度;
(5)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以及各科室负责人名录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
(6)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十七条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由批准其设置的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自受理执业登记申请之日起45日内,根据本条例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登记,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二、宜春市医疗机构新办执业登记的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4:30-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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