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追索权的对象是背书人、出票人及其他债务人。票据追索权是指持票人在汇票到期或者期前不承兑或者有其他法律原因时,可以要求偿还汇票金额、利息和费用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规定追索权到期被拒绝支付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和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在汇票到期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权:
1、拒绝承兑汇票的;
2、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或者逃跑的;
3、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经营活动的。
一、商业承兑汇票怎么兑现
商业承兑汇票兑现要经历提示承兑和提示付款两个过程。
提示承兑是指持票人向付款人出示汇票,并要求付款人承诺付款的行为,见票即付的汇票无需提示承兑。商业汇票可以在出票时向付款人提示承兑后使用,也可以在出票后先使用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持票人向付款人提示承兑时,必须向付款人出示汇票,否则付款人可予以拒绝。并且这种拒绝不具有拒绝承兑的效力,持票人不得以此为由,向其前手行使追索权。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商业汇票,持票人应当在汇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汇票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承兑的,持票人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
提示付款是持票人主张票据权利,向付款人出示票据,将票据交其验看,并请求付款人付款的一种法律行为。
提示付款的当事人:提示付款的当事人指提示人和被提示人以及票据交换所。
1、提示人:提示人通常指持票人。持票人包括各种持票人,即记名汇票的持票人、受票人、取得汇票的持票人等;持票人,既指其本人,也可以是其委托的代理人。
2、被提示人:被提示人通常指付款人和付款人的保证人。付款人是指已经承兑汇票或者设有承兑汇票的付款人。该汇票的付款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时,可向其财产继承人或者企业管理者提示付款。保证人承担的票据债务与付款人或者承兑人相同。在付款人不履行其付款义务时,持票人可向其保证人提示付款。
3、票据交换所:票据交换所是指由金融机构为交换票据而设立的一种组织,以便利汇票的持票人顺利进行清算。持票人通过向其开户银行在票据交换所交换汇票的,其法律效果与其本人亲往付款人处所提示付款相同。
二、如何行使票据追索权
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应当提供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持票人提示承兑或者提示付款被拒绝的,承兑人或者付款人必须出具拒绝证明,或者出具退票理由书。
未出具拒绝证明或者退票理由书的,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民事责任。另外,持票人可以不按照票据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
持票人对票据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其他票据债务人仍可行使追索权,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与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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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票据人丧失对票据出票人的追索权陕西在线咨询 2023-07-20持票人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不包括对票据出票人的追索权。持票人不能出示拒绝证明、退票理由书或者未按照规定期限提供其他合法证明的; 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但是,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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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追索追索权?怎么追讨票据追索权?辽宁在线咨询 2022-08-07追索权,即指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或其他法定原因出现时,持票人得请求其前手偿还汇票金额及有关损失和费用的权利。追索权是在票据权利人的付款请求权得不到满足时,法律赋子持票人对票据债务人进行追偿的权利。其是用弥补付款请求权对保护持票人票据权利的实现所带来的局限性的一种制度。[1]在金融活动和票据流通过程中,票据持有人在付款人拒绝付款时,向票据的背书人和出票人索回票款的权利。在票据流通过程中,持有到期票据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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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票追索权行使对象包括付款人吗浙江在线咨询 2022-03-11不包括。汇票追索权产生的前提,就是付款人拒绝付款,然后持票人才可能行使追索权,如果你再向付款追索,就失去意义了。所以,我国《票据法》规定的追索权行使对象,是不包括付款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一条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第六十八条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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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票据追索权是什么甘肃在线咨询 2023-01-03追索权,又称偿还请求权,是指票据之持票人于到期不能获得付款或在到期日前不获承兑或有其它法定原因时,持票人请求其前手清偿票据金额、利息及有关费用的票据权利。以持票人行使追索权的时间为标准,追索权可以分为期前追索权和到期追索权。 风险提示:行使追索权的情形: 1、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2、汇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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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追索权第69条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2-03-14权票据的追索权是指如果持票人向付款人办理付款时被拒付的(主要是银行),向其前手要求付款的权利,这里是要钱的权利,而不是要票的权利。第69条的意思是说,如果最后持票人和票据签发人是同一人的,持票人被拒付的,对票据的其他方没有追索权;持票人将票据背书转让的,对转让以后的所有受让人不能行使追索权,其追索权只能向背书人的前手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