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的诉讼期限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3-09 03:00:09 258 人看过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期限并没有明文规定具体时效时间,该时效时间一般由行政处罚机关根据情节轻重及处罚金额数额自行制定,通常为一周至一月。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但如果行政处罚涉及到罚款事项时,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如果当事人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既没有在规定期限内(一般在7至15天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没有履行行政处罚要求的整改规定,即使行政处罚行政机关未采取申请向法院强制执行,那么行政处罚决定书仍然是有效的,其认定的违法行为仍然是具有法律效应。如果当事人超过执行期限仍然不执行行政处罚规定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有权依法对当事人采取强制措施,情节严重的可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并会对前项处罚金额加大处罚额度。

一、环境保护行政处罚的程序是怎样的?

1、行政处罚一般程序

(1)对违法行为,应予审查,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专人负责立案的违法行为,及时组织调查取证并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笔录,现场踏勘;

(3)执法人员应当为调查单位或个人保守有关技术和业务秘密;

(4)提出查明违法行为的事实和证据及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初步意见,送法制工作机构审查;

(5)法制工作机构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报负责人审批,做出相关处理;

(6)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

(7)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环保部门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8)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将处罚决定书送达;

(9)当事人应当在处罚决定书确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10)如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适用简易程序的步骤

(1)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

(2)查明违法事实确凿;

(3)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量罚,应当属于当场处罚范围;

(4)告知当事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5)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6)当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当场处罚决定书。

当场处罚决定书应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交款时限和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7)将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

(8)告知当事人对当场处罚决定不服时,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力和途径;

(9)对于应当给予20元以下罚款或不当场收缴罚款事后难以执行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并出具财政部门制发的罚款收据。

除上述情况外,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而应要求当事人在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交款。

(10)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在两日内交至所属执法机关,执法机关应在两日内交付指定银行。

(11)将当场处罚决定事项报所属执法机关备案。

二、环境行政处罚滞纳金上限是多少

环境行政处罚滞纳金上限不能超过行政处罚所处的罚款金额,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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