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财产担保的破产债权有哪些法律条款?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7-03 19:45:20 228 人看过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属于破产债权吗

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并不属于破产债权。

中国破产法表述担保权所用的术语是“有财产担保的债权”,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与担保权是两种不同角度的认识。前者指债权请求权;后者指对担保财产享有的物权支配权。两者的区别在于权利的侧重点不同,在债务人或提供财产担保的人破产时,并不是在所有情况下附担保的债权人实行担保权比行使债权请求权更为有利。担保债权人直接行使债权请求权时,其债权就可以直接作为破产债权参加破产财产的分配。《企业破产法(试行)》第30条第1款规定:“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和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为破产债权。”这就是说,中国的破产债权是无财产担保的债权或者放弃担保权的债权。有担保债权被排斥在破产债权之外。

对于附担保债权,破产法没有作形式上的要求。破产财产所需要的申报和确定程序,对担保权都不适用。只要担保权符合民事实体法的规定成立并生效,就可以不作为破产债权参加破产财产的分配,直接就担保的财产行使担保权而获得清偿。但是,有财产担保债权与破产债权之间并没有绝对不可逾越的鸿沟。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四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一百零九条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第一百一十条享有本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权利的债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利未能完全受偿的,其未受偿的债权作为普通债权;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其债权作为普通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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