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征用、使用集体土地的报批程序有哪些规定?
在上海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以下简称“圈内”)和区、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以下简称“区内”),为实施城市规划、村庄、集镇规划,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用、征用土地、使用集体土地及其建设项目供地,按照下列程序报批:
(1)、“圈内”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区、县土地管理部门依据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下达的农用地转用年度计划和土地利用用途管制原则,结合土地利用现状和建设项目用地的需要,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和编制《建设项目用地呈报书》。经区、县政府审核同意后,附以下送审材料一次或者分批次报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地资源局)审查:
(a)分幅地块现状图两份;
(b)征地地块的《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一份和勘测定界图两份;
(c)征地地块土地用途和经批准的相关城市规划详细规划图等资料;
(d)市或者区、县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农用地转用《上海市建设项目用地计划审核意见书》。
市房地资源局对上述送审材料提出审查意见,汇总和填写上述三个方案和呈报说明书,经市政府审核后分批次报国务院审批。
(2)、“区内”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区、县土地管理部门依据批准的区、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下达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土地利用用途管制原则,结合土地利用现状和建设项目用地的需要,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和编制《建设项目用地呈报书》。经区、县政府审核同意后,附以下送审材料一次或者分批次报市房地资源局审查:
(a)经批准的区、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一份,分幅地块现状图两份;
(b)征地地块的《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一份和勘测定界图两份;
(c)征地地块土地用途和经批准的相关城镇规划图等资料;
(d)市或者区、县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农用地转用《上海市建设项目用地计划审核意见书》。
市房地资源局对上述方案和呈报说明书审核后,由市房地资源局以市政府名义审批,并报国务院备案。
(3)、乡(镇)村企业、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农村村民住宅等乡(镇)村建设使用农村集体土地涉及农用地转用的,由区、县土地管理部门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经区、县政府审核同意后,按照“圈内”或“区内”的报批程序办理农用地转用报批手续。
《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乡(镇)村企业、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使用农村集体土地的具体建设项目,由市或者区、县政府根据现行的建设用地审批权限和审批程序批准;农村村民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集镇、中心村、保留的农村宅基地范围内建造住宅,由村民提出用地申请,经村民代表大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区、县政府批准。
(4)、经分批次批准的农用地转用、征用土地范围内的具体建设项目供地,由市或者区、县政府根据现行的建设用地审批权限按下列程序审批供地:
(a)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前,建设单位应当向建设项目批准机关的同级土地管理部门提出建设用地预申请。受理预申请的市或者区、县土地管理部门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国家及本市供地政策进行预审,出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必须附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b)建设用地单位持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市或者区、县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经批准的建设项目扩初设计方案等有关批准文件,依照现行的建设用地审批权限向市或者区县土地管理部门提出具体建设项目用地申请,由市或者区、县土地管理部门审查送审材料。属市政府审批供地的,由市房地资源局拟定《供地方案》,经征询所在地的区、县政府意见后,由市房地资源局以市政府名义审批。属区、县审批供地的,由区、县土地管理部门拟定《供地方案》后,报区、县政府审批。
(c)《供地方案》符合下列条件的,由市或者区、县政府予以批准。
①符合国家和本市的土地供应政策;
②申请用地面积符合建设用地标准和集约用地的要求;
③划拨方式供地的,符合法定的划拨用地条件;
④以有偿使用方式供地的,供地的方式、年限、有偿使用费的标准、数额符合规定。
(d)市或者区、县土地管理部门依据《供地方案》批文,属划拨国有土地的,向用地单位核发《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属有偿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市或者浦东新区、县土地管理部门与用地单位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条件具备后,由市或者区、县土地管理部门向用地单位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2、征用集体土地的程序有哪些规定?
(1)申请用地。建设单位持经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或初步设计、年度基本建设计划以及地方政府规定需提交的相应材料、证明和图件,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建设用地,同时填写《建设用地申请表》,并附下列材料:1)建设单位有关资质证明;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或其他有关批准文件;3)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4)初步设计或其他有关材料;5)建设项目总平面布置图;6)占用耕地的,提出补充耕地方案;7)建设项目位于地质灾害区的,应提供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8)提供地价评估报告。
(2)受理申请并审查有关文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建设用地的申请、审查、报批工作,对应受理的建设项目,在30日内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编制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后报上一级土地管理部门审查。
(3)审批用地: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收到上报土地审批文件,按规定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后,实行土地管理部门内部会审制度审批土地。
(4)征地实施:经批准的建设用地,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主要工作是:1)征地公告;2)支付土地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3)安置农业人口;4)征收用地单位的费税;5)协调征地争议。
(5)签发用地证书:1)有偿使用土地的,应签订土地使用合同;2)以划拨方式使用土地的,向用地单位签发《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和《建设用地批准书》;3)用地单位持土地使用合同或相关材料办理土地登记手续。
(6)征地批准后的管理:建设用地批准后直至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之前,应进行跟踪管理,其主要任务是:1)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安置措施;2)督促被征地单位按期移交土地;3)处理征地过程中各种争议;4)填写征地结案报告。
(7)颁发土地使用证。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用地单位向当地土地管理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经测绘部门测绘,核定用地面积、确认土地权属界限,地籍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后,由人民政府颁发土地使用证,作为使用土地的法律凭证。
(8)建立征收土地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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