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双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应为,出借人对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关系;
以及出借方已将借款提供给借款人承担举证责任,借款人则对于其已履行还款义务承担举证责任。所以仅有借条不能认定存在借贷关系。
一、民间借贷见证人的作用
民间借贷中的见证人,仅是在场看见的证人,起着证明借贷关系发生于存在的作用,与“在场人”意思近似等同。见证人主要要与“保证人”相区别,保证人就是担保人,指在保证法律关系中,提供担保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债务提供担保,与债权人约定,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承担法律责任。所以要厘清见证人与担保人的不同,对身份进行明确的标注。在实践上,自然人以见证人身份在借条上签字,不承担担保责任,但是要以第三人或者证人的身份出庭,以便法庭查清案件事实。综上,对于既无借款意思、共同还款意思,又无担保意思,仅在借条合同或者借条上签字,只能作为证明借款事实的证人,而不能将其认定为民间借贷担保纠纷的当事人。
二、借据是否属于证明借贷双方直接证据
借据是证明借贷双方存在借贷合意和借贷关系实际发生的直接证据,在债权人仅提供款项交付凭证,未提供借贷合意凭证,在债务人提出双方不存在借贷关系或者其他关系抗辩的,债权人应当就双方存在借贷合意承担举证责任,有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关系的,按照民间借贷纠纷审理;不能证明的,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三、审理债权人因借条起诉的债务要注意什么
审理债权人因借条起诉债务人的债务纠纷时应该注意:
1、首先,如果借据没有瑕疵,借款金额较小,当借款人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借据不真实时,可以确定贷款关系的建立。对于这种小额贷款关系,没有必要设定更高的认证标准;
2、如果采用一刀切的认证标准,在实践中很难解决很多问题。因为,借据毕竟是借款人自己书写或签署的书面证据,从证据证明的角度来看,借据的证明相对较高。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借据的证明力应该得到认可;
3、如果借据存在形式缺陷,如借条有涂改甚至补充,墨迹不一致或签名字迹不一致。在这种情况下,贷款关系不能根据借据确定,贷款人应当对是否支付款项承担举证责任。贷款人应当提供借据以外的其他支付凭证。只有提供的证据才能形成有效的证据链,证明其履行了贷款义务,才能确定贷款关系的建立;
4、借据无明显缺陷,但贷款金额较大的,应结合交付凭证、当事人的支付能力、交易习惯、当事人之间的关系等交付细节,综合判断贷款关系是否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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