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收取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6 20:45:34 220 人看过

第十三条收取保证金的单位应接受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举报、投诉违反规定收取保证金的行为。

新闻单位以及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规定收取保证金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价格主管部门处理:

(一)超越权限擅自设立保证金或不按规定范围、标准收取保证金的,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纠正,并将违法所得的保证金如数退还缴交者;无法退还的,上缴同级财政。

(二)已按规定完成保证事项,仍扣押保证金的,给予警告、责令其退还保证金,并向缴交者支付拖欠金,每拖欠1日按应退保证金的2%计付。

(三)退还保证金不按规定同时退还利息的,责令限期退还利息。

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财政部门按规定处理:

(一)不使用财政部门规定的票据。

(二)将保证金挪作他用的。

(三)不按规定将抵扣的保证金上缴同级财政的。

第十六条国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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