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惠阳区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8 14:50:33 107 人看过

一、办理条件

(1)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2)需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属于国家和省批准、核准项目投资的,由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属于城市和县批准、核准项目投资的,由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跨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二、办理材料

信息准确、真实。

信息准确、真实

信息准确、真实。

信息准确、真实。

信息准确、真实。

信息准确、真实;提交复印件,原件核对无误后退回。

信息真实准确

信息真实准确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办事人登录网上办事大厅,选择“网上办事”栏目。

(网址:http://wsbs.hizho.gov.cn/portal/bsdt.seam)

2、办事人根据实际情况,从“个人办事”、“企业办事”、“部门服务”中查找自己所要办理的服务事项。

3、办事人找到自己所要办理的服务事项以后,点击服务事项名称可查看该事项办事指南,点击“在线申办”则进行申请。

4“在线申办”主要涵盖以下四个申报流程,依次是条件自检、表单提交、附件上传、完成申请。

条件自检:主要是申办人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填写自己的基本信息及自检办理该业务,所需要满足的条件和材料是否已符合。申办人需认真填写并仔细核实,避免由于条件不符或材料不齐等,导致该业务不能办理。

表单提交:主要是申办人填写所要申办业务的一些相关情况信息,以便业务工作人员可以进行预审核。

上传附件:对于有要求需要上传附件的服务事项,申办人应提交真实有效的附件,以便业务工作人员进行核对,确定是否符合受理条件。

完成申请:申办人完成申请后,系统会自动生成实业务流水号、办理材料、实体窗口办理地址等详细信息。

5、部门审批

窗口办理流程

(一)申请。惠州市惠阳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业务受理窗口(网址:http://wsbs.hizho.gov.cn/portal/bsdt.seam)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二)受理。

1.网上预审。接收人员对电子材料进行预审,在2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反馈受理情况。对提交电子材料齐全的,到惠州市惠阳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业务受理窗口提交纸质资料;对提交电子材料不齐全的,补充提交。

2.申请事项属于本局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局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制作并送达《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应当明确注明不长于法律法规规定的办结时限,并对依法不纳入办理时限的工作步骤和工作事项作出具体说明。

3.申请人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告知并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制作并送达《补正行政许可材料告知书》;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4.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我局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制作并送达《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审查。受理后,符合审批条件的,予以通过,出具《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四)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惠州市惠阳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业务受理窗口自取的方式领取《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惠州市惠阳区淡水街道办惠南大道伯公坳建设大厦2楼业务受理中心

五、办理时限

15(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惠阳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2013年)

第三十四条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二年内尚未获得建设项目批准或者核准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核发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未办理延期手续或者延长期逾期仍未获得建设项目批准、核准,选址意见书自行失效。

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批准、核准文件被依法撤销、撤回、吊销,或者土地使用权被依法收回的,相应的项目选址意见书失效。

《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2013年)

第二十七条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应当符合城乡规划,依法取得规划许可。在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村庄规划区范围内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按照国家规定需要进行规划选址审批的建设工程,还应当申请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2013年)

第三十二条需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属于国家和省批准、核准项目投资的,由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属于城市和县批准、核准项目投资的,由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跨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2013年)

第三十三条建设单位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应当提交选址申请书、标明拟选址位置的地形图和建设项目选址评估报告等材料。

建设项目选址评估报告应当对建设项目选址方案的科学性、合法性、与城乡规划的协调性作出分析论证结论。

由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先将上述材料提交建设项目选址所在地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进行初步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年)

第三十六条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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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9月10日 0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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