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破产法》第21条的规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应该由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债权人和破产债务人对债权债务纠纷约定了仲裁,那么当管理人对该债权不予确认登记时,债权人就应当向仲裁委提出债权确认申请,受理破产的法院没有管辖权。实践中,破产案件一般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受理破产申请的中级法院,可以将本应由自己审理的案件,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批准,交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拟确认的债权,如果属于海事纠纷、专利纠纷、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纠纷等须专门管辖的案件,则此类案件可以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一家有权管辖此种专业案件的法院,集中审理类似案件。
一、第三人撤销之诉管辖与破产管辖的规定是什么
第三人撤销之诉由作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不适用地域管辖、级别管辖的规定。破产衍生诉讼均由受理破产申请案件的人民法院集中管辖,其立法初衷是为方便受理破产申请的法院能够更加全面清晰地掌握破产企业的债权债务关系,进而对破产企业进行全面科学的破产清算。故其不应属于破产衍生诉讼集中管辖的受案范围。
作出生效裁判的法院熟悉原审案情,既有利于迅速查清案件事实、分清是非责任,又可以保证对原判决既判力的损害控制到最小范围之内。而且,由作出生效裁判的原审法院受理案件,有利于原审法院通过审理发现可能存在的虚假诉讼或审理漏洞等,及时通过自我纠错,实现案件公平公正。
如果由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受理第三人撤销之诉,则会出现由一个基层法院审理并撤销另一个基层法院生效裁判的情况,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如对有关债务人的海事纠纷、专利纠纷、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纠纷等案件不能行使管辖权的,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对破产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基于法律对管辖的特别规定或一些特殊原因可以将相关案件交由其他法院管辖,而非必须由其受理。
二、债权人申请破产的期限是多久?
债权申报是指人民法院审理破产案件时,当受理破产申请后,债权人要申报债权。
债权申报是有时间限制的。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债权人申报破产债权的期限,从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超过三十天,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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