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5日,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长于宁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称,如果调查取证问题不能很好地从制度上解决,那么律师的执业效果将会受到影响。
律师调查取证权是法律赋予的权力,现行律师法、诉讼法、控辩制度都给律师有一定的权力,但在实际操作中,律师的这种权力受到很大限制。于宁说。
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律师杜永浩用孤独并郁闷着来形容律师在执业中遇到的调查取证难问题。调查取证难是律师在执业过程中所遭遇到的制度瓶颈。杜永浩说。
不仅刑事辩护律师会遇到调查取证的困难,事实上,这是所有律师在包括民事、行政诉讼在内的所有诉讼中存在的一个普遍问题。由于调查取证困难,导致办案败诉的情况很多。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钱列阳表示。
但是也有可喜的现象,从今年9月1日起,公安部交管局开始对律师调查取证放开:交通事故立案后,当事人在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询问时,可以请委托的律师到场。律师可以查阅、复制、摘录交通事故的相关证据材料。而且,随着近日全国人大调研律师法修订案调查的结束,化解调查难、取证难、会见难等长期困扰律师业发展的问题,有望从立法层面取得突破性进展。
四难难住办案律师
2006年,上海市律师协会对全市700余家律师事务所开展了律师调查取证问题专项调研。结果显示,律师调查取证有四难:
一难——手拿法院调查令调查受阻;二难——诉前无法院调查令不能对基本情况进行调查导致无法立案;三难——政府职能部门以内部规定、无配合义务、承办人不在等等理由阻碍、拒绝律师调查;四难——银行、电信、邮局、医院、物业等非政府职能部门,对于律师调查一般予以拒绝。
调查还显示,调查取证难涉及的部门、单位包括:公安、工商、房地产、财政、建委、社保、银行、医院等12类;涉及的案件类型主要是刑事诉讼、房屋买卖、经济合同纠纷、婚姻、财产分割等8类。
事实上律师法中有明确规定:律师承办法律事务,经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调查情况。
但因为律师收集证据的活动没有具体的措施加以保障,造成律师取证难成为家常便饭。
上海市律师协会会长吕红兵表示,律师不像公安机关人员,不拥有调查取证权,因此调查取证难是诉讼中存在的主要困难之一。
律师办案时找一般公民或法人取证,既使拿着介绍信和执照,对方都不理睬。比如调取一个人的财务状况,银行会称涉及客户商业秘密不便告知。找法院调查相关材料时,法院也会以各种方式不配合。吕红兵说,虽然现在法院有调查令,但由于缺乏制度规范,所以调查令并不好用。
无法顺利进行调查取证,律师只能通过各种方式来解决,有时候真是得碰运气了。杜永浩显得很无奈。
此外,律师要征得被调查人的同意才能调查,但很多人不愿惹官司,因此拒绝作证。钱列阳认为,每个公民都有协助司法作证的义务。否则会影响司法公正。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瑞华表示,调查取证对一个案件起到很重要的作用。就像电脑程序没有激活。如果没有律师的帮助和参与,那么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就电脑程序一样无法被激活。
公安、检察院与律师执业冲突大
调查取证的意义在于:它是对公民权利的一种保障;同时影响到整个司法制度的权威,影响到我国的法治进程。
证据是案子胜败与否的关键。否则,无法保障当事的人权益,无法追求司法的公平正义,无法通过证据来反映法律事实。吕红兵说。
钱列阳表示:客观事实要有证据,否则无法将客观事实上升到法律事实。
但是,由于无法调查取证,而导致当事人长期无法立案、案件败诉的现象很普遍。
钱列阳认为:调查取证难与司法制度有关。杜永浩也表示:调查取证难的根本原因还是制度原因。
事实上律师调查取证难由来已久。陈瑞华说。
1996年,是律师调查取证难的一个分水岭。
1996年以前,没有太大问题,因为当时《刑事诉讼法》规定律师不能提前介入。因为没有条件介入、说不上话,所以不存在难不难的问题。
1996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96条规定,受委托的律师在侦查阶段可以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
律师介入侦查阶段,使得公安、检察院开始提防和警惕。刚开始这种对抗心态不明显,但随着律师的提前介入,这种防范心理开始加强,产生对抗。陈瑞华说。
在调查取证问题上,公安、检察院与律师执业冲突很严重。尤其是律师调查后又发现新的有力证据,使证人改变证言。这无疑推翻了公安、检察院的侦查工作,是对他们工作的否定,加深了他们的防犯心理。这也是刑事辩护制度的顽症。
杜永浩认为,调查取证难也是行政执法部门、机关、服务行业没有开放的态度,制度方面没有衔接好。
他认为,行政机关的官本位思想,是导致其不愿提供支持的根源。
现在许多人请律师帮助的意识还不够,协助律师调查的观念很难形成。我们这种固有的思维模式一时还很难打破;还有官本位的价值体系对调查权的影响。于宁说,现在虽然政务公开了,但公知领域中的一些信息律师还是查不到。
在民事诉讼案中,由于没有报酬、利益,因此一些部门、行业拒绝配合;刑事诉讼的案件更复杂。公安、检察院本身就是诉讼构造的主体,这就造成控辩双方是对抗性的、有冲突的。杜永浩说。
除了制度的不完善,还有一个原因也是导致律师调查取证难的因素。
以前律师的定位是国家法律工作者,而现在的定位是社会法律工作者,这种地位的降低在很大程度上也使律师这个群体的力量、能力受到限制。杜永浩说。
陈瑞华也有同样的观点:1996年颁布律师法,将律师定位成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人员。由以前的国家公务人员转向社会法律工作者,律师的官方身份消失了。
身份的转变使得律师的官方地位不再强势。
有些刑事案件因为风险大,律师不愿去冒这个风险。事实上律师办案是一个人在做,是一个个体。这使得一些刑辩律师不愿进行调查取证。
刑法第306条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伪证罪的规定使律师调查取证行为带有很大的风险。钱列阳说,很多律师都有这样的执业风险。
因此钱列阳认为,在目前国内的法律环境中,律师不要参与侦查阶段的调查取证,因为司法救济保障措施尚不够完善。在没有相关的律师执业保障权的规定来保护律师的情况下,律师直接在侦查阶段的调查取证是很危险的。
解决律师调查取证的后顾之忧,就是废除306条。否则,相关部门会以伪证罪进行刑事追究,并随时启动306条。陈瑞华说。
无论是律师还是法学家,一致的看法是:必须要通过立法的形式,来保障律师的调查取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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