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证明管理办法(最新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7-17 22:55:16 205 人看过

一、明晰职责,认真做好死亡证明出具工作

(一)在各级医疗机构内因疾病死亡(包括到院时已死亡、院前急救过程中死亡、院内诊疗过程中死亡,新生儿死亡)人员,由该医疗机构负责出具《死亡医学证明书》(附件1);在家中因疾病死亡人员,由死亡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名单见附件5)或乡镇卫生院根据死者家属或知情人提供死者生前病史材料进行调查,负责出具《死亡医学证明书》。

(二)凡医疗机构经治或接诊医生不能确定为因疾病死亡的人员,应立即通知死亡地公安机关,由死亡地公安机关按照相关程序进行处理。

(三)因事故或突发事件死亡人员和无名无主尸体,由死亡地公安机关或认定的鉴定机构判定死亡性质后,由死亡地公安机关出具相关证明:

1、交通事故死亡的,由交警部门出具《尸体处理通知书》(附件2);

2、发生案件死亡的,由办案公安部门出具《鉴定结论通知书》(附件3);

3、无名或家属不愿处理的知名尸体,由发现地公安机关制作《呈请对未知名(知名)尸体火化处理报告书》(附件4),由市治安支队发函通知市殡仪馆进行火化。

死在家里谁开死亡证明

一、死在家里谁开死亡证明

1、去世是发生在在家里的,一般是由居委会、村委会或卫生站出具其死亡证明。如果是非正常死亡或无法确定是正常死亡的,其死亡证明由公安司法部门出具。依据死亡证明到户口登记机关办理相关登记。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八条

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农村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公民如果在暂住地死亡,由暂住地户口登记机关通知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注销户口。

公民因意外事故致死或者死因不明,户主、发现人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人民委员会。

第四条

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登记簿。

城市、水上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应当每户发给一本户口簿。

农村以合作社为单位发给户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户口不发给户口簿。

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

二、死亡证明丢失怎么补办

死亡证明丢失的补办方法如下:

1、死亡证明可以到原出具证明的机关,查档补办;

2、火化证证,到火花单位查档补办;

3、带上身份证,户口簿办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五条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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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03日 1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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