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1)梅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2)已获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证件遗失需补办的
二、办理材料
1)应明确申请办理事项的内容2)通过窗口提交的,提交纸质版原件,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3)通过网上提交的,上传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彩色扫描电子文件
通过窗口提交的,提交纸质版复印件,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2)通过网上提交的,上传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彩色扫描电子文件。
通过窗口提交的:经办人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需提交本人签名、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身份证复印件;2)通过网上提交的,上传原件彩色扫描的电子文件。
1)个人申请时需提交2)通过窗口提交的,提交纸质版复印件,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3)通过网上提交的,上传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彩色扫描电子文件。
1)通过窗口提交的: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需提交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和被委托人本人签名、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身份证复印件。2)通过网上提交的,上传原件彩色扫描的电子文件。
1)通过窗口提交的: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需提交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和被委托人本人签名、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身份证复印件。2)通过网上提交的,上传原件彩色扫描的电子文件。
在报纸上刊登遗失声明,连续3天,且需已登报一个月以上。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网址http://mxwsbs.meizho.gov.cn提出申请,上传电子化材料。
2.受理:受理岗人员自收取申请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应当决定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如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有权更正人当场予以更正;如申请材料不齐全,网上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补正材料后重新受理;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程序的,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注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3.审查:审查岗人员自收到受理材料之日起13个工作日内进行详细的检查核验,并提出审查意见报决定岗人员审批。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通过的,获得《补发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遗失证明》;不予通过的,获得《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到梅县区行政服务中心办事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受理岗人员自收取申请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应当决定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如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有权更正人当场予以更正;如申请材料不齐全,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补正材料后重新受理;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程序的,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注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3.审查:审查岗人员自收到受理材料之日起13个工作日内进行详细的检查核验,并提出审查意见报决定岗人员审批。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通过的,获得《补发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遗失证明》;不予通过的,获得《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梅州市梅县区府前大道梅县文体中心“梅县区行政服务中心”(梅县文体中心3楼区住建局26、27号窗口)
五、办理时限
7(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梅州市梅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2013年)
第三十二条需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属于国家和省批准、核准项目投资的,由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属于城市和县批准、核准项目投资的,由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跨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2013年)
第三十三条建设单位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应当提交选址申请书、标明拟选址位置的地形图和建设项目选址评估报告等材料。
建设项目选址评估报告应当对建设项目选址方案的科学性、合法性、与城乡规划的协调性作出分析论证结论。
由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先将上述材料提交建设项目选址所在地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进行初步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年)
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年)
第四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必须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通报同级土地主管部门并公示。
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报有关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年)
第四十四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
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
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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